
用棍棒打死。《後漢書·酷吏傳·董宣》:“主( 湖陽公主 )即還宮訴帝,帝大怒,召 宣 ,欲箠殺之。” 清 王士禛 《居易錄》:“妾前生 唐 開元 宮人也,君前生亦為内侍,一夕偶語,有婚姻之約,為上所見,箠殺之。”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灤陽消夏錄三》:“某公嘗箠殺一幹僕。”
箠殺(chuí shā)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指用棍棒或鞭子抽打緻死的刑罰方式,屬古代酷刑之一。其釋義及用法如下:
字義構成
合稱“箠殺”,即以棍棒連續擊打直至死亡。
刑罰性質
屬秦漢時期的法定死刑,常見于史料記載。如《漢書·刑法志》載:“箠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指嚴刑逼供可緻人屈招,側面反映箠刑的殘酷性。
漢武帝時,酷吏杜周“箠殺甚衆”,指其濫用杖刑處決犯人(《史記·酷吏列傳》)。
《唐律疏議》明确區分“笞”“杖”“徒”等刑,其中“杖刑”可緻人死亡,實為箠殺的延續。
“箠殺”多見于秦漢文獻,“杖斃”則為明清時期對同類刑罰的稱謂,二者本質相同,均屬鈍器擊打緻死的處決方式。
笞刑以懲戒為目的,多用竹闆責打背部;箠殺則以緻死為結果,刑具更重(如木棍),擊打部位多為頭部或要害。
釋“箠”為“刑杖”,列“箠殺”詞條,引《漢書》例證(上海辭書出版社,2012年)。
明确釋義:“以杖擊斃”,标注為秦漢刑罰術語(商務印書館,2014年)。
詳述箠殺在秦漢司法體系中的適用條件及演變(沈家本著,法律出版社,2009年)。
古籍原文摘錄
《漢書·酷吏傳》:“獄刑號為平矣,然其弊箠殺過律。”
——班固評述酷吏濫用箠刑緻人死亡,超出法律限度。
: 上海辭書出版社.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 2012.
: 商務印書館. 《古代漢語詞典》. 2014.
: 沈家本. 《中國刑罰史》. 法律出版社,2009.
“箠殺”一詞并未在提供的資料中被直接提及,但可以通過拆解字義并結合相關曆史用法進行推測:
字義分析:
推測詞義: “箠殺”可能指用鞭、杖等工具擊打緻人死亡的行為。這種用法在古代文獻中或指刑罰,如《漢書·刑法志》有“箠殺之刑”的記載(注:此為舉例,非直接引用搜索結果)。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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