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律令彈劾。《管子·君臣》:“文劾不以私論,而以事為正。” 尹知章 注:“文劾,據文而舉劾。”
文劾是古代中國法律術語,指以正式文書形式對官吏進行彈劾或檢舉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文書彈劾的形式特征
“文劾”強調以書面公文(如奏章、狀文)作為彈劾載體,區别于口頭控告。其文書需符合官方格式,列明被劾者職務、罪狀及證據,體現古代司法程式的規範性。《古代法律辭典》指出,秦漢時期文劾已成為監察制度的核心手段,要求“事皆案驗,文劾明白”方可立案。
司法程式中的特定職能
在漢代法律體系中,“文劾”特指官吏依據職權主動發起的公訴程式。《張家山漢簡·奏谳書》記載:“吏知而弗舉劾,以其罪罪之”,說明官吏對轄區違法行為負有法定文劾義務。此制度設計強化了官僚系統的自我監督機制。
與“告劾”的制度區分
區别于民衆“告發”(自下而上的控告),“文劾”專指監察官員或上級官吏依職權發起的彈劾。據《晉書·刑法志》載,魏晉時期形成“禦史文劾,廷尉治獄”的分工體系,文劾權集中于監察機構,成為獨立司法環節。
曆史演變與法律效力
唐代完善文劾制度,《唐律疏議·鬥訟律》規定:“監臨之官,知所部有犯法,不舉劾者,減罪人罪一等。”要求官吏對轄區犯罪必須文劾,否則承擔連帶責任。宋代《慶元條法事類》更細化文劾文書格式,确立“劾狀須明注年月,指陳實迹”的書寫規範。
參考資料
“文劾”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現多用于文言文或曆史文獻中。以下是該詞的詳細解釋:
文劾(拼音:wén hé)指根據律令進行彈劾的行為,強調以法律條文為依據,而非個人主觀判斷。例如《管子·君臣》中提到:“文劾不以私論,而以事為正”,意為彈劾應基于事實和法律,而非私情。
宋代詩句“可怕移文劾”,借用“文劾”表達對法律懲戒的敬畏。
現代語境中較少使用,但可引申為“依法追責”或“依規處理”,常見于法律史研究或文言文翻譯中。
如需更深入的文獻考證,可參考《管子》原典或相關曆史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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