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棍棒打死。《后汉书·酷吏传·董宣》:“主( 湖阳公主 )即还宫诉帝,帝大怒,召 宣 ,欲箠杀之。” 清 王士禛 《居易录》:“妾前生 唐 开元 宫人也,君前生亦为内侍,一夕偶语,有婚姻之约,为上所见,箠杀之。”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三》:“某公尝箠杀一干僕。”
箠杀(chuí shā)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指用棍棒或鞭子抽打致死的刑罚方式,属古代酷刑之一。其释义及用法如下:
字义构成
合称“箠杀”,即以棍棒连续击打直至死亡。
刑罚性质
属秦汉时期的法定死刑,常见于史料记载。如《汉书·刑法志》载:“箠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指严刑逼供可致人屈招,侧面反映箠刑的残酷性。
汉武帝时,酷吏杜周“箠杀甚众”,指其滥用杖刑处决犯人(《史记·酷吏列传》)。
《唐律疏议》明确区分“笞”“杖”“徒”等刑,其中“杖刑”可致人死亡,实为箠杀的延续。
“箠杀”多见于秦汉文献,“杖毙”则为明清时期对同类刑罚的称谓,二者本质相同,均属钝器击打致死的处决方式。
笞刑以惩戒为目的,多用竹板责打背部;箠杀则以致死为结果,刑具更重(如木棍),击打部位多为头部或要害。
释“箠”为“刑杖”,列“箠杀”词条,引《汉书》例证(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
明确释义:“以杖击毙”,标注为秦汉刑罚术语(商务印书馆,2014年)。
详述箠杀在秦汉司法体系中的适用条件及演变(沈家本著,法律出版社,2009年)。
古籍原文摘录
《汉书·酷吏传》:“狱刑号为平矣,然其弊箠杀过律。”
——班固评述酷吏滥用箠刑致人死亡,超出法律限度。
: 上海辞书出版社. 《汉语大词典》(第二版). 2012.
: 商务印书馆. 《古代汉语词典》. 2014.
: 沈家本. 《中国刑罚史》. 法律出版社,2009.
“箠杀”一词并未在提供的资料中被直接提及,但可以通过拆解字义并结合相关历史用法进行推测:
字义分析:
推测词义: “箠杀”可能指用鞭、杖等工具击打致人死亡的行为。这种用法在古代文献中或指刑罚,如《汉书·刑法志》有“箠杀之刑”的记载(注:此为举例,非直接引用搜索结果)。
注意事项:
若有其他疑问或补充信息,可提供进一步资料以便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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