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時内廷承旨撰制法律條例的機構。 宋 葉夢得 《石林燕語》卷九:“ 政和 末, 李彥章 為禦史,言士大夫多作詩,有害經術,自 陶淵明 至 李 杜 皆遭詆斥,詔送敕局立法。”
敕局是宋代中央官署名,全稱為“編修敕令所”,為朝廷編纂、修訂與彙編法令的專職機構。其核心職能在于整理現行法規,确保律令統一與有效施行,具有重要的法律編纂與行政規範作用。
負責彙編皇帝頒布的敕令(诏令)、行政法規及判例,整合為系統化的法律文本,如《編敕》《敕令格式》等法典。
根據司法實踐與政策調整,修訂舊法條文,增補新規,确保法律適應時政需求。
通過編修活動消除法律沖突,統一司法尺度,提升行政效率。
敕局始設于北宋,延續至南宋,屬臨時性機構,常由宰執大臣提舉,翰林學士、知制诰等文官參與編修。其運作體現宋代“敕律并行”的法律體系特點,即皇帝敕令與成文法具有同等效力,需定期系統化整合。
本義為“告誡”,引申為帝王诏令。《說文解字》釋:“敕,誡也。”在法制語境中專指皇帝發布的命令文書,如敕書、敕命。
指官署機構,如宋代“書局”“進奏院”均以“局”為名,體現其專項職能屬性。
“敕局”即“掌敕令編修之官署”,名稱直指其核心職責。
“編修敕令所,掌裒集诏旨,纂類成書。”明确其立法編纂職能。
敕局奉诏修訂《熙甯編敕》,體現其在法制改革中的關鍵角色。
“宋代官署名。編修敕令所的簡稱。”印證其機構性質與名稱關聯。
敕局作為宋代法律體系的核心編纂機構,通過系統整合敕令、強化法律適用性,鞏固了中央集權下的法制秩序。其名稱承載了“敕令編纂”與“專職官署”的雙重内涵,是研究宋代行政與法制史的重要切入點。
參考來源:
《宋史·職官志》《續資治通鑒長編》《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敕局”是宋代内廷的一個機構,主要負責承旨撰制法律條例。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敕局是宋代設立的中央機構,職能為根據皇帝旨意起草、修訂法律條文。其名稱中“敕”指皇帝诏令,“局”指官方辦事機構,合稱即“奉敕行事的專職部門”。
曆史背景與職能
據《石林燕語》記載,政和末年(約1117-1118年),禦史李彥章曾以“士大夫多作詩,有害經術”為由,建議限制文人創作,最終朝廷将相關立法事務交由敕局處理。這表明敕局不僅負責法律制定,還涉及文化政策調整。
運作特點
敕局直接聽命于皇帝,屬于内廷體系,與常規行政機構(如三省六部)形成互補。其工作内容具有高度機密性和權威性,所立法規往往直接影響國家治理。
補充說明
該機構在宋代政治中扮演特殊角色,但因史料記載較少,具體組織架構和存續時間尚不明确,目前僅能從零散文獻中推斷其職能。
若需進一步了解宋代法律體系或相關案例,可查閱《宋史·職官志》及《石林燕語》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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