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时内廷承旨撰制法律条例的机构。 宋 叶梦得 《石林燕语》卷九:“ 政和 末, 李彦章 为御史,言士大夫多作诗,有害经术,自 陶渊明 至 李 杜 皆遭詆斥,詔送敕局立法。”
敕局是宋代中央官署名,全称为“编修敕令所”,为朝廷编纂、修订与汇编法令的专职机构。其核心职能在于整理现行法规,确保律令统一与有效施行,具有重要的法律编纂与行政规范作用。
负责汇编皇帝颁布的敕令(诏令)、行政法规及判例,整合为系统化的法律文本,如《编敕》《敕令格式》等法典。
根据司法实践与政策调整,修订旧法条文,增补新规,确保法律适应时政需求。
通过编修活动消除法律冲突,统一司法尺度,提升行政效率。
敕局始设于北宋,延续至南宋,属临时性机构,常由宰执大臣提举,翰林学士、知制诰等文官参与编修。其运作体现宋代“敕律并行”的法律体系特点,即皇帝敕令与成文法具有同等效力,需定期系统化整合。
本义为“告诫”,引申为帝王诏令。《说文解字》释:“敕,诫也。”在法制语境中专指皇帝发布的命令文书,如敕书、敕命。
指官署机构,如宋代“书局”“进奏院”均以“局”为名,体现其专项职能属性。
“敕局”即“掌敕令编修之官署”,名称直指其核心职责。
“编修敕令所,掌裒集诏旨,纂类成书。”明确其立法编纂职能。
敕局奉诏修订《熙宁编敕》,体现其在法制改革中的关键角色。
“宋代官署名。编修敕令所的简称。”印证其机构性质与名称关联。
敕局作为宋代法律体系的核心编纂机构,通过系统整合敕令、强化法律适用性,巩固了中央集权下的法制秩序。其名称承载了“敕令编纂”与“专职官署”的双重内涵,是研究宋代行政与法制史的重要切入点。
参考来源:
《宋史·职官志》《续资治通鉴长编》《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
“敕局”是宋代内廷的一个机构,主要负责承旨撰制法律条例。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敕局是宋代设立的中央机构,职能为根据皇帝旨意起草、修订法律条文。其名称中“敕”指皇帝诏令,“局”指官方办事机构,合称即“奉敕行事的专职部门”。
历史背景与职能
据《石林燕语》记载,政和末年(约1117-1118年),御史李彦章曾以“士大夫多作诗,有害经术”为由,建议限制文人创作,最终朝廷将相关立法事务交由敕局处理。这表明敕局不仅负责法律制定,还涉及文化政策调整。
运作特点
敕局直接听命于皇帝,属于内廷体系,与常规行政机构(如三省六部)形成互补。其工作内容具有高度机密性和权威性,所立法规往往直接影响国家治理。
补充说明
该机构在宋代政治中扮演特殊角色,但因史料记载较少,具体组织架构和存续时间尚不明确,目前仅能从零散文献中推断其职能。
若需进一步了解宋代法律体系或相关案例,可查阅《宋史·职官志》及《石林燕语》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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