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set fire to]∶引火焚燒房屋等
(2) [create disturbances]∶比喻煽動或發動騷亂事件
(1).引火焚燒。《周禮·夏官·羅氏》“蠟則作羅襦” 漢 鄭玄 注:“《王制》曰:‘昆蟲已蟄,可以火田。’今俗放火張羅,其遺教。” 南朝 宋 劉義慶 《世說新語·規箴》:“将至 吳 ,密勑左右,令入 閶門 放火以示威。”《西遊記》第十六回:“隻見那衆僧們搬柴運草,已圍住禪堂放火哩。” 陳殘雲 《山谷風煙》第十章:“那晚火燒山,有人看見他從山上跑下來,不知是不是他放火的。”
(2).放燈。 宋 陸遊 《老學庵筆記》卷五:“ 田登 作郡,自諱其名,觸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於是舉州皆謂燈為火。上元放燈,許人入州治遊觀。吏人遂書榜揭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參見“ 放燈 ”。
(3).比喻煽動或發動騷亂事件。 毛6*澤6*東 《團結一切抗日力量,反對反6*共頑固派》:“反6*共是 日 汪 的主要目的……這樣,他們就利用國6*民6*黨内部的頑固派,到處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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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是現代漢語中具有多義性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個層面解析:
一、字面行為釋義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有意點燃可燃物造成燃燒的行為"。該行為包含兩個構成要件:主觀故意性(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規定的"放火罪"需證明主觀故意)和客觀危害性(對公共安全或他人財産構成威脅)。
二、法律界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放火行為需滿足"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要件,與日常生活中的用火行為存在本質區别。司法實踐中采用"獨立燃燒說",即火勢脫離引燃物并能獨立持續燃燒即構成既遂。
三、語義演變 古漢語中"放火"常與"殺人"并稱(如《水浒傳》"殺人放火"),現代漢語發展出比喻義,指"故意制造混亂或煽動事端",該用法常見于媒體評論(例:"網絡放火行為擾亂社會秩序")。
注: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商務印書館. 201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20修訂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刑法罪名精釋(第四版).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3. 李行健主編. 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3版). 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 2014.
“放火”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從以下角度詳細解析:
“放火”指故意點燃物品或場所的行為,通常帶有主觀惡意。例如:“他因報複在倉庫放火,引發嚴重火災。”
根據中國《刑法》:
放火行為可能:
注意:任何形式的放火均屬嚴重違法犯罪,切勿因個人恩怨或利益驅使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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