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産業。 宋 李綱 《上道君太上皇帝封事》:“宰執及觀察使待制以上官,在京有物業者,仍令各進家財以助國用,事平,施行給還。” 元 石子章 《竹塢聽琴》楔子:“與你這紙從良的文書。這一紙文書将我那家私裡外田産物業,你都與我記者。”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洪全福起義檔案》:“本軍初到或有誤毀教堂教民物業,誤傷教士教民性命,定必會同領事官秉公酌議賠償。”
"物業"在漢語中主要指與不動産相關的各類資産及其管理服務,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個權威角度闡釋:
指不動産及相關附屬設施,包含住宅、商業樓宇、公共建築等實體資産及其配套設備(如電梯、水電系統)。該定義強調物業的物理屬性與使用功能。
作為物權客體,物業指"業主對建築物内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七十條)。此釋義明确其權屬關系與管理責任。
指對房屋及配套設施的維護、清潔、安保等專業化服務。國務院定義強調:"物業管理企業按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第二條),突出服務屬性。
現代語境中,"物業"亦常代指物業管理公司(如"聯繫物業處理報修"),此為詞義的延伸用法,常見于日常交流。
(注:為保障信息權威性,釋義來源均采用國家頒布的規範性文件及權威辭書,具體條款與頁碼可參考原文。)
“物業”是一個涵蓋範圍廣泛的概念,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綜合解釋:
詞源與基本定義 “物業”一詞譯自英語“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傳入内地,原義為財産、資産、地産等。現代定義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配套設備、設施和場地,例如住宅小區、寫字樓、工業園區等,涵蓋建築本體、道路、綠化、電梯等附屬設施。
分類與功能
通過以上維度,可全面理解“物業”既指具體的房地産實物資産,也包含與之相關的財産權益和管理服務體系。
罼罕缤紛箔籠波斯胡倡技持寄出芽佃契掉臂不顧底慎多一個二德煩舛霏解痱磊廢熱風雨如晦腹心相照圪溜構虐鲑禀顧盼神飛函牛之鼎黑下話眼悔悖剪彩絞缬解舍敬田近故計無所出兩馬李墨利欲捋虎須臝物露衣乾律清樂慶餘棋手阙一不可人日如馨神嚎鬼哭市正燙面屯夫拓寬圖說亡羊路微陽文倒鹹鹾箱底鄉傩先民閑探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