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産業。 宋 李綱 《上道君太上皇帝封事》:“宰執及觀察使待制以上官,在京有物業者,仍令各進家財以助國用,事平,施行給還。” 元 石子章 《竹塢聽琴》楔子:“與你這紙從良的文書。這一紙文書将我那家私裡外田産物業,你都與我記者。”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洪全福起義檔案》:“本軍初到或有誤毀教堂教民物業,誤傷教士教民性命,定必會同領事官秉公酌議賠償。”
“物業”是一個涵蓋範圍廣泛的概念,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綜合解釋:
詞源與基本定義 “物業”一詞譯自英語“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傳入内地,原義為財産、資産、地産等。現代定義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配套設備、設施和場地,例如住宅小區、寫字樓、工業園區等,涵蓋建築本體、道路、綠化、電梯等附屬設施。
分類與功能
通過以上維度,可全面理解“物業”既指具體的房地産實物資産,也包含與之相關的財産權益和管理服務體系。
物業是指管理、經營、維護和保護某一物體或一定範圍内的財産、設施和環境的職責和活動。它是一個由“牛”和“目”兩個部首組成的漢字。
部首和筆畫:
物業的左邊的部首是牛字旁,右邊的部首是目字旁。它的總筆畫數是十四畫。
來源:
物業一詞來源于《周禮·秋官·大司樂》:“天子條件以示天下,物業以非其職。”在周朝的官制中,物業是指官員管理、保護財産的職責。
繁體:
物業的繁體字為「物業」。
古時候漢字寫法:
在古代的《說文解字》中,物業的寫法為「物睪」。
例句:
1. 在這個小區裡,物業為我們提供了一流的服務。
2. 她負責管理公寓的物業工作。
組詞:
相關的組詞有:物業管理、物業公司、物業費、物業維修。
近義詞:
近義詞有:房産、財産。
反義詞:
反義詞有:私有、個人財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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