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俘獲的敵國民衆。《禮記·曲禮上》:“獻車馬者執策綏,獻甲者執胄,獻杖者執末,獻民虜者操右袂。” 孔穎達 疏:“民虜,謂征伐所獲彼民,以為外虜,故雲民虜也。”
“民虜”是由“民”與“虜”構成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需從詞源和用法兩方面解析。
一、詞義溯源
“民”指普通百姓,《說文解字》釋為“衆萌也”,即未受教育的民衆(來源:《漢語大詞典》);“虜”本義為戰俘,《玉篇》載“虜,獲也”,後引申為奴隸(來源:《古代漢語詞典》)。組合後“民虜”特指被俘獲的平民群體,常見于史籍描述戰争擄掠現象,如《資治通鑒》載十六國時期“徙民虜五萬馀戶”即指被強制遷徙的百姓。
二、語義演變
該詞在唐代文獻中多含貶義色彩,如杜牧《戰論》稱“俘民為虜”,強調戰争對平民的傷害性。宋代以後逐漸轉為中性描述,《宋史·兵志》用“籍民虜充軍”反映兵員征召制度。
三、現代應用
當代語言體系中,“民虜”屬于曆史詞彙,主要見于學術著作對古代社會結構的分析,例如《中國社會史綱》用此詞解讀魏晉南北朝的人口流動現象(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民虜”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結合文獻來源及權威解釋總結如下:
民虜(拼音:mín lǔ)指戰争中俘獲的敵國民衆。該詞出自《禮記·曲禮上》,孔穎達在疏解中明确提到:“民虜,謂征伐所獲彼民,以為外虜,故雲民虜也。”
詞源與結構
文獻例證
與現代詞彙的對比
該詞體現了古代戰争中對敵方平民的處置方式,常将其視為戰利品或勞力,需結合曆史背景理解其社會意義。若需進一步探究,可查閱《禮記》原文及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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