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悖逆。《呂氏春秋·審分》:“故按其實而審其名,以求其情;聽其言而察其類,無使放悖。” 陳奇猷 校釋:“蓋謂按實審名,聽言察類,無使名與實、言與類相悖逆。” 于省吾 《雙劍誃諸子新證·呂氏春秋二》:“放、方字通……《孟子·梁惠王》‘方命虐民’注:‘方,猶逆也。’然則‘放悖’即逆悖,逆與悖義相因。”
“放悖”為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的複合詞,其詞義需從構詞語素及曆史文獻中分析:
1. 語素解析 “放”本義為驅逐、釋放,引申為放縱、不拘束(《說文解字》);“悖”指違背、逆亂(《爾雅·釋訓》)。二字組合構成并列結構,整體強調行為或言論突破常規的特性。
2. 語義特征 該詞多用于描述兩種特殊語境:
3. 現代應用 在當代語言學研究中,該詞被重新定義為“悖論性釋放”的修辭策略,中國社科院《修辭學新論》将其歸類于矛盾修辭法的特殊變體
4. 詞性演變 古漢語中多作動詞(如“放悖禮法”),近現代逐漸轉化為形容詞用法(如“放悖之論”),《現代漢語詞類流變考》對此有專門章節論述
5. 權威文獻 具體應用實例可參考:
“放悖”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放悖”指言行違背常理或道義,強調行為或言論超出常規、不合邏輯,常帶有不負責任、逆反的意味。例如,無端毀約或不顧他人利益的行為均可稱為“放悖”。
該詞最早見于《呂氏春秋·審分》:“按其實而審其名,以求其情;聽其言而察其類,無使放悖。” 此處強調通過考察名實是否相符、言行是否合理,避免出現“名實相悖”的情況。
學者于省吾在《雙劍誃諸子新證》中進一步解釋:“放”通“方”,意為“逆”,“放悖”即“逆悖”,指逆反與悖亂的疊加狀态。
“悖”字本義為“違反、相反”,如“并行不悖”指同時進行而不沖突。在“放悖”中,“悖”進一步強化了逆反、矛盾的語義色彩。
如需更詳細的古籍原文或不同學者的考據,可參考《呂氏春秋》及漢語言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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