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都保之長。詳“ 都保 ”。
“都保正”是宋代基層行政制度中的職官名稱,其職責與地方治安、戶籍管理密切相關。根據《宋史·職官志》記載,該制度源于王安石變法時期推行的保甲法,每十戶為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都保正即為“都保”一級的負責人,需由鄉裡有聲望者擔任。
該官職的職能包含三方面: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都”取“總領”之意,“保”指聯保組織,“正”即主管官員。這一職銜名稱直觀反映了宋代以聯保制強化基層控制的治理邏輯,其制度設計對後世裡甲制、保甲制産生深遠影響。
“都保正”是宋代王安石推行保甲法時設置的基層管理職位,具體解釋如下:
定義與職責
都保正為宋代“都保”組織的最高負責人,主要負責管理轄區内治安、戶籍及賦役等事務。其副職稱為“都保副”,協助處理日常事務。
曆史背景與制度結構
該職位源于王安石在宋神宗熙甯年間(1068-1077年)推行的保甲法,旨在加強地方控制。保甲法層級為:
選任标準
都保正需由“衆所服者”擔任,即德高望重或能力出衆的地方人士,以确保有效管理。
補充說明
該制度通過戶籍聯保強化基層治理,兼具治安維護與賦役征調功能,是宋代地方行政的重要創新。
如需了解更詳細的保甲法運作機制,可參考《宋史·兵志》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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