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都保之长。详“ 都保 ”。
“都保正”是宋代基层行政制度中的职官名称,其职责与地方治安、户籍管理密切相关。根据《宋史·职官志》记载,该制度源于王安石变法时期推行的保甲法,每十户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都保正即为“都保”一级的负责人,需由乡里有声望者担任。
该官职的职能包含三方面:
从词源学角度分析,“都”取“总领”之意,“保”指联保组织,“正”即主管官员。这一职衔名称直观反映了宋代以联保制强化基层控制的治理逻辑,其制度设计对后世里甲制、保甲制产生深远影响。
“都保正”是宋代王安石推行保甲法时设置的基层管理职位,具体解释如下:
定义与职责
都保正为宋代“都保”组织的最高负责人,主要负责管理辖区内治安、户籍及赋役等事务。其副职称为“都保副”,协助处理日常事务。
历史背景与制度结构
该职位源于王安石在宋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年)推行的保甲法,旨在加强地方控制。保甲法层级为:
选任标准
都保正需由“众所服者”担任,即德高望重或能力出众的地方人士,以确保有效管理。
补充说明
该制度通过户籍联保强化基层治理,兼具治安维护与赋役征调功能,是宋代地方行政的重要创新。
如需了解更详细的保甲法运作机制,可参考《宋史·兵志》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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