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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情的意思、奪情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奪情的解釋

(1).謂減少居喪期間的哀痛之情。《魏書·禮志三》:“夫聖人制卒哭之禮、授練之變,皆奪情以漸。”

(2).猶奪服。《周書·王謙傳》:“朝議以 謙 父殞身行陣,特加殊寵,乃授 謙 柱國大将軍。以情禮未終,固辭不拜。 高祖 手詔奪情,襲爵 庸公 。”《警世通言·況太守斷死孩兒》:“﹝ 況鐘 ﹞因丁憂回籍,聖旨奪情起用,特賜馳赴任。”《清史稿·穆宗紀一》:“ 李續宜 母喪,詔奪情署 安徽 巡撫。”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奪情(duó qíng)是漢語中的曆史專有名詞,其核心含義指古代官員遭逢父母喪事時,因公務需要被朝廷特許留任或提前結束守喪期。以下從詞典釋義、曆史制度及文化内涵三方面分述:


一、詞典釋義

據《漢語大詞典》釋義,“奪情”指:

“官員遭父母喪,朝廷強令出仕,不令終喪,謂之奪情。”

即官員本應依禮制離職守孝(通常27個月),但因國家緊急事務被皇帝下旨中斷服喪,要求繼續履職。此制度體現了古代“忠孝難兩全”時,君主權力對孝道倫理的強制性幹預。


二、曆史制度背景

  1. 起源與演變

    “奪情”始于漢代,盛于明清,屬“起複”制度的一種特殊形式。明代《明史·禮志》載:

    “内外大小官員丁憂者,不許保奏奪情。”

    可見朝廷原則上禁止奪情,但軍事或要職空缺時例外,如張居正、楊嗣昌均因内閣首輔或兵部職責被奪情留任。

  2. 程式與争議

    奪情需皇帝特批,官員需上疏辭免以示孝心,最終“被迫”接受。此舉常引發輿論抨擊,如萬曆五年張居正奪情事件中,翰林院編修吳中行等上疏反對,遭廷杖嚴懲,反映禮法與皇權的沖突。


三、文化内涵

  1. “忠高于孝”的倫理矛盾

    儒家傳統中,孝為“百善之首”,但《孝經》亦言:

    “以孝事君則忠。”

    奪情制度實為将“忠君”置于“孝親”之上,凸顯古代家國同構體制下君權的絕對性。

  2. 社會評價的雙重性

    士大夫階層一方面視奪情為“貪位忘親”,如清代顧炎武批判其“敗禮傷教”;另一方面,若因國事危急(如戰争)被奪情,則被視為“臨危受命”的忠臣,如明代兵部尚書于謙。


四、現代引申義

現代漢語中,“奪情”可引申為“因重大責任被迫割舍個人情感”,如:

“抗疫醫護人員日夜堅守,實為奪情之舉。”

此用法強調為公共利益犧牲個人情感,弱化了古代制度的強制性色彩。


參考資料:

  1. 《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奪情”詞條
  2. 《明史·卷六十·禮志》(中華書局點校本)
  3. 張居正奪情事件考,《中國史研究》,2004年第3期
  4. 《孝經·士章第五》(中華書局)
  5. 顧炎武《日知錄·卷十五·喪制》

網絡擴展解釋

“奪情”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主要分為古代制度與文學引申兩類:

一、古代制度中的“奪情”

這是該詞的核心含義,源于中國古代的“丁憂”制度(官員需為父母守喪三年)。奪情指朝廷強制官員在喪期未滿時提前複職,常見于以下兩種情況:

  1. 重臣留任:如光緒八年(1882年)李鴻章因掌管通商、軍隊等要務,清朝政府在其母喪後要求他“素服辦公”,百日後即刻返崗。
  2. 緊急起複:若遇戰争或政務危機,官員可能被特許終止守喪。例如唐玄宗曾令張九齡在喪期未滿時複任中書侍郎。

這種行為被視為“移孝為忠”,但常引發倫理争議。明朝雖明令禁止官員“奪情起複”,實際仍有閣臣、尚書等要員因特殊需求被強留。


二、文學與情感引申

  1. 情感失控:原指“感情激動到極點,無法自控”(如成語用法)。
  2. 強迫占有感情:現代語境中可引申為“強行讓他人愛上自己”,但這種用法較少見且非主流。

典型例子

注意:

古代“奪情”需穿着素服辦公,且不參與吉禮,以示對喪禮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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