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減少居喪期間的哀痛之情。《魏書·禮志三》:“夫聖人制卒哭之禮、授練之變,皆奪情以漸。”
(2).猶奪服。《周書·王謙傳》:“朝議以 謙 父殞身行陣,特加殊寵,乃授 謙 柱國大将軍。以情禮未終,固辭不拜。 高祖 手詔奪情,襲爵 庸公 。”《警世通言·況太守斷死孩兒》:“﹝ 況鐘 ﹞因丁憂回籍,聖旨奪情起用,特賜馳赴任。”《清史稿·穆宗紀一》:“ 李續宜 母喪,詔奪情署 安徽 巡撫。”
奪情(duó qíng)是漢語中的曆史專有名詞,其核心含義指古代官員遭逢父母喪事時,因公務需要被朝廷特許留任或提前結束守喪期。以下從詞典釋義、曆史制度及文化内涵三方面分述:
據《漢語大詞典》釋義,“奪情”指:
“官員遭父母喪,朝廷強令出仕,不令終喪,謂之奪情。”
即官員本應依禮制離職守孝(通常27個月),但因國家緊急事務被皇帝下旨中斷服喪,要求繼續履職。此制度體現了古代“忠孝難兩全”時,君主權力對孝道倫理的強制性幹預。
起源與演變
“奪情”始于漢代,盛于明清,屬“起複”制度的一種特殊形式。明代《明史·禮志》載:
“内外大小官員丁憂者,不許保奏奪情。”
可見朝廷原則上禁止奪情,但軍事或要職空缺時例外,如張居正、楊嗣昌均因内閣首輔或兵部職責被奪情留任。
程式與争議
奪情需皇帝特批,官員需上疏辭免以示孝心,最終“被迫”接受。此舉常引發輿論抨擊,如萬曆五年張居正奪情事件中,翰林院編修吳中行等上疏反對,遭廷杖嚴懲,反映禮法與皇權的沖突。
“忠高于孝”的倫理矛盾
儒家傳統中,孝為“百善之首”,但《孝經》亦言:
“以孝事君則忠。”
奪情制度實為将“忠君”置于“孝親”之上,凸顯古代家國同構體制下君權的絕對性。
社會評價的雙重性
士大夫階層一方面視奪情為“貪位忘親”,如清代顧炎武批判其“敗禮傷教”;另一方面,若因國事危急(如戰争)被奪情,則被視為“臨危受命”的忠臣,如明代兵部尚書于謙。
現代漢語中,“奪情”可引申為“因重大責任被迫割舍個人情感”,如:
“抗疫醫護人員日夜堅守,實為奪情之舉。”
此用法強調為公共利益犧牲個人情感,弱化了古代制度的強制性色彩。
參考資料:
“奪情”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主要分為古代制度與文學引申兩類:
這是該詞的核心含義,源于中國古代的“丁憂”制度(官員需為父母守喪三年)。奪情指朝廷強制官員在喪期未滿時提前複職,常見于以下兩種情況:
這種行為被視為“移孝為忠”,但常引發倫理争議。明朝雖明令禁止官員“奪情起複”,實際仍有閣臣、尚書等要員因特殊需求被強留。
古代“奪情”需穿着素服辦公,且不參與吉禮,以示對喪禮的尊重。
孛婁不成體統尺二寸牍愁煙大漕丹甲倒押韻颠波雕薄發悶發祉分部福威諽讦公分鶴處雞群闳敞鹄袍嘉穎節制筋急軍武空心老大诓嘴老子長孫涖涖臨陳劉仙掌砻坊梅花陣夢中滅國秘密藏密山牛蹄之涔弄月吟風葩蘤槃跚樸劣被褐懷玉劈畫破家敗産求馬于唐肆阙剪膳啖少是末聲如洪鐘攝提衰相司律送盞體分涒鄰撾打霧聚五席閑安先請小沙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