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谓减少居丧期间的哀痛之情。《魏书·礼志三》:“夫圣人制卒哭之礼、授练之变,皆夺情以渐。”
(2).犹夺服。《周书·王谦传》:“朝议以 谦 父殞身行阵,特加殊宠,乃授 谦 柱国大将军。以情礼未终,固辞不拜。 高祖 手詔夺情,袭爵 庸公 。”《警世通言·况太守断死孩儿》:“﹝ 况钟 ﹞因丁忧回籍,圣旨夺情起用,特赐驰赴任。”《清史稿·穆宗纪一》:“ 李续宜 母丧,詔夺情署 安徽 巡抚。”
夺情(duó qíng)是汉语中的历史专有名词,其核心含义指古代官员遭逢父母丧事时,因公务需要被朝廷特许留任或提前结束守丧期。以下从词典释义、历史制度及文化内涵三方面分述:
据《汉语大词典》释义,“夺情”指:
“官员遭父母丧,朝廷强令出仕,不令终丧,谓之夺情。”
即官员本应依礼制离职守孝(通常27个月),但因国家紧急事务被皇帝下旨中断服丧,要求继续履职。此制度体现了古代“忠孝难两全”时,君主权力对孝道伦理的强制性干预。
起源与演变
“夺情”始于汉代,盛于明清,属“起复”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明代《明史·礼志》载:
“内外大小官员丁忧者,不许保奏夺情。”
可见朝廷原则上禁止夺情,但军事或要职空缺时例外,如张居正、杨嗣昌均因内阁首辅或兵部职责被夺情留任。
程序与争议
夺情需皇帝特批,官员需上疏辞免以示孝心,最终“被迫”接受。此举常引发舆论抨击,如万历五年张居正夺情事件中,翰林院编修吴中行等上疏反对,遭廷杖严惩,反映礼法与皇权的冲突。
“忠高于孝”的伦理矛盾
儒家传统中,孝为“百善之首”,但《孝经》亦言:
“以孝事君则忠。”
夺情制度实为将“忠君”置于“孝亲”之上,凸显古代家国同构体制下君权的绝对性。
社会评价的双重性
士大夫阶层一方面视夺情为“贪位忘亲”,如清代顾炎武批判其“败礼伤教”;另一方面,若因国事危急(如战争)被夺情,则被视为“临危受命”的忠臣,如明代兵部尚书于谦。
现代汉语中,“夺情”可引申为“因重大责任被迫割舍个人情感”,如:
“抗疫医护人员日夜坚守,实为夺情之举。”
此用法强调为公共利益牺牲个人情感,弱化了古代制度的强制性色彩。
参考资料:
“夺情”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多重含义,主要分为古代制度与文学引申两类:
这是该词的核心含义,源于中国古代的“丁忧”制度(官员需为父母守丧三年)。夺情指朝廷强制官员在丧期未满时提前复职,常见于以下两种情况:
这种行为被视为“移孝为忠”,但常引发伦理争议。明朝虽明令禁止官员“夺情起复”,实际仍有阁臣、尚书等要员因特殊需求被强留。
古代“夺情”需穿着素服办公,且不参与吉礼,以示对丧礼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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