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親貴者犯法,必曲法庇之,使避懲罰;疏賤者無罪,定鍛煉周納,使就刑誅。《管子·權修》:“刑罰不審,則有辟就;有辟就則殺不辜而赦有罪。”
(2).接近;靠攏。 漢 劉向 《說苑·至公》:“昔 周成王 之蔔居 成周 也,其命龜曰:‘予一人兼有天下,辟就百姓,敢無中土乎?使予有罪,則四方伐之,無難得也。’” 向宗魯 校證:“《史記·劉敬傳》曰:‘ 成王 即位, 周公 營 成周 ,以為此天下中,有德則易以王,無德則易以亡。’……《呂氏·長利篇》雲:‘惟餘一人營居于 成周 ,惟餘一人有善易得而見也,有不善易得而誅也。’”
(3).避開和接近。指取舍。《淮南子·修務訓》:“﹝ 神農 ﹞嘗百草之滋味,水泉之甘苦,令民知所辟就。”
"辟就"是一個古漢語複合詞,其含義需從構成語素及古代文獻用例來理解。根據權威辭書及古籍記載,該詞主要有以下兩層核心含義:
"辟" 通"避",意為躲避、遠離;"就" 意為靠近、趨向。
"辟就"合用表示根據利害關系主動選擇疏遠或親近的行為,強調對人事的取舍态度。
例證:
《墨子·貴義》:"凡言凡動,利于天鬼百姓者為之;凡言凡動,害于天鬼百姓者舍之。凡言凡動,合于三代聖王堯舜禹湯文武者為之;凡言凡動,合于三代暴王桀纣幽厲者舍之。"
此處的行為選擇邏輯即隱含"辟害就利"之意。
在政治與人際語境中,"辟就"特指通過疏遠或投靠來表明立場,常見于君臣、學派關系。
例證:
"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幹法官也。……聖人必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為天下師,所以定名分也。"
其中"遇民"與"幹法官"的界限,反映了制度對"辟就"關系的規範。
清代王念孫《讀書雜志》指出,諸子學說常以"辟就"表達對異己思想的排斥或接納,如"辟楊墨,就仁義"(《孟子》思想的延伸)。
《漢語大詞典》将"辟就"釋為:
"避開與趨附。指處世的态度。"
并引《墨子·辭過》:"作為衣服帶履,便于身,不以為辟怪也。" 說明"辟"的避諱義在禮制中的體現。
"辟就"濃縮了古人"審時度勢"的處世哲學,其核心是通過動态的疏離與親近實現趨利避害。這一概念在先秦文獻中尤為突出,是理解古代政治策略與倫理觀的關鍵詞之一。
“辟就”是一個古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三個義項,結合文獻典籍和權威詞典解釋如下:
指司法不公的庇護與誣陷
指對權貴犯罪者曲解法律使其逃避懲罰,而對平民無辜者羅織罪名使其受刑。源自《管子·權修》:“刑罰不審,則有辟就;有辟就則殺不辜而赦有罪。”
接近、靠攏
例如《說苑·至公》中周成王占卜建都時提到“辟就百姓”,意為親近百姓。漢代劉向引用此例,強調君主與民衆的聯結。
取舍與趨避
指根據利害關系選擇避開或接受。《淮南子·修務訓》記載神農嘗百草“令民知所辟就”,即教導民衆辨别可食與有毒之物,引申為對事物的理性判斷。
此詞在當代已較少使用,需結合具體古文語境理解其含義。不同文獻中的用法可能側重不同義項,需通過上下文進一步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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