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ircumstantial evidence;collateral evidence] 主要證據以外的證據;廣泛考證;多方論證
(1).廣泛考證;多方論證。 宋 陸友 《研北雜志》卷四:“ 姜堯章 作《<絳帖>評》,旁證曲引,有功於古今。” 明 李東陽 《<金溪吳氏族譜>序》:“吾父乃倣 康齋先生 所為譜,質諸 歐陽氏 之法,博采旁證,以足其所未備。” 清 馮桂芬 《<明紀>序》:“此外説部野史,間有採摭,必旁證覆實而後箸之。”
(2).從側面證明。 清 沉濤 《交翠軒筆記》卷一:“ 元 時猶多諸王之稱,亦可旁證。” 楊沫 《青春之歌》第二部第二八章:“﹝關于 戴愉 的叛黨﹞由于 江華 的檢舉及其他同志的旁證, 北平 市委和 河北 省委做了周密的調查對證,最後才被證實了。”
(3).主要證據以外的證據;側面的證據。 沙汀 《闖關》九:“ 左嘉 已經連篇累牍的找到他的不滿的旁證。”
旁證是漢語詞彙中一個具有專業色彩的法律與學術術語,其核心含義指“為證明某一事實或觀點而提供的間接證明材料”。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第987頁的釋義,旁證指“與主要證據相輔相成,但非直接關聯的輔助性證據”。這一概念在司法實踐和學術研究中具有重要價值。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旁”字本義為“側面、次要的”,“證”指“證明、憑證”,組合後形成“從側面提供支持的證據”。中國司法部發布的《司法實踐中證據分類标準》指出,旁證需滿足三個條件:(1)與主證據存在邏輯關聯性;(2)能增強主證據的可信度;(3)本身具有獨立來源的合法性。
在法律領域,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公布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63條特别強調,旁證不得單獨作為定案依據,但可作為證據鍊的組成部分。例如在合同糾紛案件中,除書面協議(直接證據)外,往來郵件、證人證言等均可作為旁證使用。
學術研究方面,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在《證據法學原理》(2022年版)中提出,旁證系統化運用能提升論證的嚴密性,特别是在曆史考據、文獻研究等領域,間接證據的相互印證往往能構建完整的邏輯體系。
“旁證”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差異,主要可從以下三個層面理解:
輔助證據
指不能單獨證明事實,需與其他證據結合使用的間接證據。例如在法律案件中,目擊者證言以外的物證、書面記錄等均屬于旁證。
間接證明
通過側面信息或關聯事實進行佐證。例如通過曆史文獻中的相關記載間接驗證某一事件。
在法律語境中,旁證與“主證”相對:
在文獻考證或曆史研究中,旁證指通過廣泛搜集相關材料進行多方論證。例如宋代學者陸友在《研北雜志》中通過“旁證曲引”考據古籍,即利用多種間接文獻相互印證。
“旁證”的核心特點是間接性和輔助性,其具體含義需結合使用場景判斷。在法律和學術領域,它強調證據或材料的補充作用;在日常表達中,則多指側面支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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