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ircumstantial evidence;collateral evidence] 主要證據以外的證據;廣泛考證;多方論證
(1).廣泛考證;多方論證。 宋 陸友 《研北雜志》卷四:“ 姜堯章 作《<絳帖>評》,旁證曲引,有功於古今。” 明 李東陽 《<金溪吳氏族譜>序》:“吾父乃倣 康齋先生 所為譜,質諸 歐陽氏 之法,博采旁證,以足其所未備。” 清 馮桂芬 《<明紀>序》:“此外説部野史,間有採摭,必旁證覆實而後箸之。”
(2).從側面證明。 清 沉濤 《交翠軒筆記》卷一:“ 元 時猶多諸王之稱,亦可旁證。” 楊沫 《青春之歌》第二部第二八章:“﹝關于 戴愉 的叛黨﹞由于 江華 的檢舉及其他同志的旁證, 北平 市委和 河北 省委做了周密的調查對證,最後才被證實了。”
(3).主要證據以外的證據;側面的證據。 沙汀 《闖關》九:“ 左嘉 已經連篇累牍的找到他的不滿的旁證。”
“旁證”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差異,主要可從以下三個層面理解:
輔助證據
指不能單獨證明事實,需與其他證據結合使用的間接證據。例如在法律案件中,目擊者證言以外的物證、書面記錄等均屬于旁證。
間接證明
通過側面信息或關聯事實進行佐證。例如通過曆史文獻中的相關記載間接驗證某一事件。
在法律語境中,旁證與“主證”相對:
在文獻考證或曆史研究中,旁證指通過廣泛搜集相關材料進行多方論證。例如宋代學者陸友在《研北雜志》中通過“旁證曲引”考據古籍,即利用多種間接文獻相互印證。
“旁證”的核心特點是間接性和輔助性,其具體含義需結合使用場景判斷。在法律和學術領域,它強調證據或材料的補充作用;在日常表達中,則多指側面支持的信息。
《旁證》這個詞是由“旁”和“證”兩個字組成的,旁證的意思是通過旁邊的事物或證據來證明、佐證某件事情。
“旁”字的部首是“方”,總筆畫數為3。而“證”字的部首是“言”,總筆畫數為9。
《旁證》一詞起源于古代漢語,是中國古代文化的一個特色詞彙。在古代文獻中常常出現,表達着通過旁邊或者其他角度的證據來進行佐證的意思。
《旁證》的繁體字為「旁證」。
在古代漢字的寫法中,有時候“證”字會把“言”字寫成“訁”,因此在古代文獻中也可以見到“旁訁”這種寫法。
1. 他通過旁證的方式證明了自己的清白。
2. 這份文件是作為旁證,證明了他的不在場。
旁證可以與其他詞組成詞語,如:旁證真相、旁證當事人等。
近義詞可以是:佐證、印證、作證等。
反義詞可以是:證僞、駁斥、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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