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玩弄法律條文以營私舞弊。《史記·貨殖列傳》:“此其章章尤異者也,皆非有爵邑奉祿弄法犯奸而富。” 晉 葛洪 《抱樸子·審舉》:“如此,天下必少弄法之吏、失理之獄矣。”《續資治通鑒·宋仁宗天聖元年》:“先是 賀 ( 趙賀 )通判 漢州 , 蜀 吏喜弄法,而 賀 精明,吏不敢欺,人稱為‘ 趙家關 ’,言如關梁不可越也。”
(2).耍弄法術。《西遊記》第四九回:“假若不是這怪弄法,或者渰死師父,或者被妖吃了,我等不須苦求,早早的别尋道路何如?”
弄法,漢語複合詞,由動詞"弄"(意為玩弄、操控)與名詞"法"(指法律、法令)組合構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收錄該詞為動詞,釋義為"玩弄法律條文以達到不正當目的",《漢語大詞典》補充其古義可指"對法令進行曲解"。
從法律術語角度,《法學大辭典》将其定義為"司法人員或當權者利用職權歪曲法律本義的行為"。該詞最早見于《史記·貨殖列傳》"吏士舞文弄法",特指古代官吏曲解律令的渎職行為。現代漢語中多用于批判性語境,如《人民日報》2023年法治評論曾用"警惕權力弄法"警示執法規範化建設。
構詞法角度,"弄"作為核心語素構成系列法律相關詞彙:"弄權"指濫用職權,"弄訟"指操縱訴訟。這種構詞規律印證了漢語複合詞"動賓結構表行為模式"的特點。當代司法實踐中,"弄法"行為已構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濫用職權罪構成要件。
“弄法”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兩種含義:
指利用法律漏洞或職權,通過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這一用法常見于描述官員或司法人員濫用職權的行為。例如:
指通過某種神秘手段或技巧施展法術,常見于文學或曆史語境中。例如:
若需進一步探讨具體語境中的用法,可結合文獻或案例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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