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nfanticide;drowning of infants] 把嬰兒淹死
一、詞典核心釋義 “溺嬰”指故意将嬰兒(特别是新生兒)淹死的行為。該詞由“溺”(淹沒于水中)和“嬰”(嬰兒)構成,直觀描述了一種以溺水方式剝奪嬰兒生命的極端行為。其性質屬于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嚴重犯罪,而非字面理解的“疏忽照顧導緻意外溺水”。《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明确将其定義為“把剛生下來的嬰兒淹死”的非法行為。
二、法律定性與社會屬性 在法律層面,溺嬰被認定為故意殺人罪的一種特殊形式。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盡管傳統觀念中可能存在對嬰兒生命權的錯誤認知,但現代法律體系明确嬰兒享有平等的生命權,溺嬰行為不具有任何免責理由。從社會學角度看,溺嬰多與極端貧困、重男輕女觀念、非婚生育壓力或嬰兒先天殘疾等因素相關,反映的是社會問題與倫理悲劇。
三、曆史背景與現代治理 溺嬰現象在曆史上曾因經濟困境或宗法制度(如對女嬰的歧視)而局部存在。當代中國通過完善法律、推行生育健康服務、加強性别平等宣傳及建立嬰兒安全島等機制綜合治理此問題。根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報告,全球範圍内針對嬰兒的暴力行為(含溺嬰)已被納入兒童保護的重點監測領域,強調國家幹預與預防措施的重要性。
主要參考資料:
溺嬰指通過淹死或其他方式故意殺害嬰兒的行為,尤其指向新生兒施加的生命侵害。以下是綜合不同來源的詳細解析:
基本釋義
指将嬰兒(多為新生兒)淹死或采取其他手段剝奪其生命的行為。該詞在廣義上可涵蓋一切危害嬰兒生命的暴力行為。
法律定性
現代法律明确将溺嬰視為故意殺人罪的特殊類型,犯罪主體通常是嬰兒的父母或親屬,需承擔刑事責任。例如,中國《刑法》第132條規定了對此類行為的刑事處罰。
曆史成因
社會影響
長期溺嬰(尤其是選擇性溺女嬰)會導緻性别比例失衡,進而引發婚姻、勞動力分配等社會問題。
法律禁止
當代法律強調嬰兒自出生即享有人權保護,禁止任何形式的溺嬰、棄嬰及殘害嬰兒行為。
倫理約束
社會倡導生育責任與性别平等,通過教育、社會保障等手段減少因經濟壓力或觀念落後導緻的極端行為。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或曆史案例,可參考權威法律文獻或社會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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