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ongovernmental business] 群衆集體經營;私人經營
民營企業
民間經營。 茅盾 《委屈》:“重工業國營,輕工業民營。” 梅阡 《春夜》:“為什麼你們常常客滿,還不能企業化,而有些民營集團,雖然上座率差些,卻能自給自足呢?”
民營在漢語詞典中的規範釋義指“由民間個人或集體投資經營,而非由國家或政府直接經營”的經濟活動形式。其核心含義強調經營主體的非官方屬性與市場化運作特征。以下從權威詞典與語言學角度解析:
核心定義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明确标注:
民營:屬性詞。民間投資經營;民間經營。
示例:民營企業|民營醫療機構。
該定義突出所有權歸屬(民間資本)與經營自主權兩大特征。
構詞與語義演變
“民”指代非官方的社會群體(如民衆、民間),“營”意為經營、管理。二字組合形成偏正結構,限定經營主體的性質。
據《新華詞典》記載,該詞在20世紀中葉後隨經濟體制改革廣泛使用,與“國營”形成對立概念,反映經濟主體多元化趨勢。
語法特征與應用場景
適用于描述企業(如制造業、服務業)、機構(學校、醫院)及基礎設施(民營鐵路)等非公有制經濟實體,強調其市場化運作機制。
權威參考來源:
“民營”是一個經濟術語,指非國有資本主導的經營形式,其核心特征是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歸屬私人或非國有資本。以下是詳細解釋:
民營企業包括以下形式: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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