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物主所有權已轉移買方,不得回贖。《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十回:“敝省那裡有一片公地,共是二十多畝,一向荒棄着沒用,卻被一個土棍瞞了衆人,四兩銀了一畝,賣給了外國人……提那土棍來問,已經賣絶了,就是辦了他,也沒用。” 李劼人 《暴風雨前》第三部分七:“好像記得紙上載明,将來業主有力,可以照價贖還,并非賣絕了的祖業。”
(2).賣完。《官場現形記》第十五回:“無奈他賭運不佳,輸的當光賣絶,隻剩得一條褲子,一件長衫沒有進當。”
"賣絕"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屬性的詞彙,《現代漢語詞典》将其定義為"賣方将産業、權利等徹底賣出,不再保留任何贖回或收回的權利"(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該詞包含三層核心含義:
完全轉讓屬性 指交易完成後原所有者徹底喪失标的物的所有權益,常見于傳統契約文書中的"絕賣"表述。這種轉讓方式與"活賣"形成對比,《中國契約史》記載清代田宅交易中,絕賣契約需注明"永不回贖"條款(來源:《中國契約史》)。
法律效力範疇 現代法律體系下,"賣絕"對應着物權法中的"完全處分權"概念。《法學大辭典》指出,此類交易需滿足三大要件:書面契約、對價支付完整、權屬登記完備(來源:《法學大辭典》2020修訂版)。
曆史語境演變 據《漢語曆史詞彙學》考釋,"賣絕"最早見于宋代官方文書,明清時期成為不動産交易的法定形式,強調"斷絕原主一切幹涉"的法律效果(來源:《漢語曆史詞彙學》)。
該詞在現代使用中多保留書面語特征,《法律文書用語規範》建議正式文書中使用"絕賣"作為标準表述(來源:《法律文書用語規範》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
“賣絕”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兩種主要解釋:
指物主将所有權永久性轉移給買方,且不可贖回。這種情況常見于土地、房産等交易中,強調交易後原主徹底喪失所有權。
示例:
指物品全部賣完,無剩餘庫存。多用于描述商品銷售狀态。
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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