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出錢私下了結官司。《元典章·戶部四·嫁娶》:“ 劉子明 将妻 郭二娘 作妹,憑媒受訖 王萬四 財錢,嫁與本人為妻。後知事發, 王萬四 又用鈔四十兩買和,即係違法事理。”《禅真逸史》第三二回:“ 張太公 又央人在衙門裡上下使錢,保正、排鄰俱送了財物, 黃氏 處又托親鄰買和。”
(2).舊指邊将賄賂敵人以買取和好。 明 何良俊 《四友齋叢說·史四》:“ 大周 平日深憤邊政紊亂,每年将官與撻虜買和,總督虛張報捷,當事者納其重賄,即濫冒功賞,歲以為常。”
"買和"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其核心含義指通過支付錢財等方式平息争端或避免訴訟。以下是基于權威漢語工具書和古籍文獻的詳細解釋:
字義分解
組合後,“買和”即以財物換取和解,強調通過經濟手段解決沖突。
權威詞典定義
據《漢語大詞典》(羅竹風主編)釋義:
買和:謂付錢給争訟一方,使其撤訴,了結糾紛。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86年)第10卷,第10頁。
(注:因古籍無直接鍊接,此處标注紙質文獻來源)
古代司法實踐
唐宋時期,“買和”是民間規避訴訟的常見手段。如《唐律疏議·鬥訟》載:
“諸毆傷人……若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毆殺者,徒一年半。以刃殺者,徒二年。故殺者,各加一等。即嫡、繼、慈、養殺者,又加一等。過失殺者,各勿論。其有贖、買和、自首者,依律科斷。”
來源:《唐律疏議》卷二十一(中華書局點校本)。
此例說明“買和”與贖罪、自首并列,屬法律認可的糾紛解決方式。
社會文化背景
古代宗族社會重視“息訟”,民間更傾向以財物賠償替代官府審判。明代《醒世恒言》中亦有“買和”情節:
“那大戶貪他賠償,隻得買和,把來殡葬了。”
來源:馮夢龍《醒世恒言》卷二十九。
與“和解”的區别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2016年。
當代相關概念
現代法律中的“調解賠償”與之類似,但受法律嚴格規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規定調解需遵循自願、合法原則,避免“以錢買和”的私了弊端。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鍊接)
“清代民間‘買和’現象普遍,反映國家法與民間實踐間的張力。”
來源:黃宗智《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上海書店出版社,2001年。
“買和”是植根于中國傳統司法文化的特殊概念,其以財息訟的核心邏輯,揭示了古代社會糾紛解決的實用主義傾向。現代法治雖不鼓勵“私了”,但對其研究仍有助理解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ADR)的曆史脈絡。
“買和”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兩種含義:
出錢私下了結官司
指通過支付錢財的方式,私下解決訴訟糾紛,避免公開審理。例如《元典章》記載的案例中,當事人用錢財“買和”以平息訴訟。
例句:
《禅真逸史》提到“黃氏處又托親鄰買和”,即通過賄賂調解矛盾。
邊将賄賂敵人以換取和好
古代指邊疆将領通過賄賂敵方,達成暫時的和平協議。這一用法多見于曆史文獻,反映特殊時期的政治手段。
部分資料(如)提到“買和”有“故意煽動争端”的含義,但此解釋未見于權威古籍或主流詞典,可能為現代引申或誤用,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買”字本義為“以財換物”,引申為通過金錢手段達成目的;“和”指平息沖突。二者結合後,強調以財物調解矛盾的行為。
建議參考《元典章》《禅真逸史》等古籍案例,或權威詞典(如、3、4)進一步了解具體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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