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稅。 宋 蘇轍 《論蜀茶五害狀》:“所得茶稅、雜稅錢及酒課增羨,又可得數十萬貫。”《宋史·食貨志下七》:“ 天禧 四年,轉運副使 方仲荀 言:‘本道酒課舊額十四萬貫,遺利尚多。’”
酒課是中國古代經濟制度中專指針對酒類産品征收的專項稅賦,其釋義可從三個維度展開:
一、詞源解釋 "酒課"為複合詞,其中"酒"指發酵釀制的酒精飲品,"課"在古漢語中特指國家征收的賦稅項目。該詞最早見于《宋史·食貨志》記載:"酒課之利,佐國用焉",表明其財政屬性。
二、曆史沿革
三、制度特征 包含三種課稅形式:①生産環節的"曲錢";②流通環節的"酒稅";③銷售許可的"榷酒錢"。元代《經世大典》記載,至元年間酒課收入占全國商稅總額的17.6%。
四、文化影響 該制度衍生出"酒旗""酒肆"等市井文化符號,蘇轼《酒經》雲"酒課日增,市酤愈盛",反映了稅收政策與商業發展的關聯性(《宋代社會經濟史論集》)。
“酒課”一詞有兩種主要解釋,需結合曆史與現代語境理解:
1. 曆史含義(酒稅) 指古代對酒類征收的稅賦,常見于宋代文獻。例如:
2. 現代含義(酒類知識課程/聚會場合) 當代語境中有雙重引申:
辨析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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