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稱人的代詞。多用于避諱、設言或失名等。 三國 魏 嵇康 《家誡》:“一旦事敗,便言某甲昔知吾事,以宜備之深也。”《三國志·魏志·崔琰傳》“ 南陽 許攸 ” 裴松之 注引 三國 魏 魚豢 《魏略》:“﹝ 許攸 ﹞至呼 太祖 小字,曰:‘某甲,卿不得我,不得 冀州 也。’” 南朝 梁 任昉 《宣德皇後令》:“今遣某位某甲等,率茲百辟,人緻其誠。”
(2).自稱之代詞。《五燈會元·曹洞宗·佛日本空禅師》:“ 杭州 佛日本空 禪師,初遊 天台山 ……參 夾山 ,纔入門,見維那。那曰:‘此間不著後生。’師曰:‘某甲不求挂搭,暫來禮謁和尚。’” 宋 陳善 《扪虱新話·悟百丈不昧因果》:“ 百丈 凡參次,有一老人常隨衆聽法。衆人退,老人亦退。忽一日不退。 百丈 遂問:‘而前立者復是何人?’老人曰:‘某甲非人也。’”
"某甲"是現代漢語中具有特殊指代功能的稱謂詞,其核心含義為代指不明确或不願具名的個體。該詞的語義特征及用法可分解為以下三方面:
一、詞義溯源與規範解釋 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撰的《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某甲"屬于替代性人稱代詞,主要承擔隱匿真實身份的語言功能。其構詞法體現"某+單字稱謂"的固定組合模式,與"某乙""某丙"構成序列化指代體系,常見于需要區分多個匿名主體的語境。
二、語用功能分析
三、曆時演變特征 南京大學古典文獻研究所考據發現,該詞可追溯至宋代司法文牍《名公書判清明集》,其指代功能在明清契約文書中完成定型。相較于古代"諱某"的避諱用法,現代漢語中的"某甲"更側重程式性匿名需求,弱化尊卑色彩。
“某甲”是一個漢語代詞,主要用于指代不具體指明的人或事物,常見于古代文獻和現代特定語境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某甲”作為虛指代詞,主要用于替代具體的人名、地名或事物名稱,使表達更簡潔靈活。其發音為mǒu jiǎ(部分文獻注音為mǒu jiá),在不同語境中可表示第三人稱或第一人稱。
避諱或隱名
古代常用于避諱或不便直呼其名的情況。例如:
三國時期許攸曾稱曹操為“某甲”:“某甲,卿不得我,不得冀州也。”(《三國志》裴松之注引《魏略》)
自稱代詞
在對話中可表示自稱,類似“我”或“本人”。例如:
禅宗語錄《景德傳燈錄》中記載:“某甲不道,請和尚道。”(意為“我不說,請師父說”)。
泛指不确定對象
現代用法中,多用于舉例或泛指某類人/事物。例如:
“某甲曾說:幹麽不情不願?”(例句)。
如需更多例句或曆史用例,可參考、3、9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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