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令或習俗規定禁殺的日期。《唐律·斷獄·立春後不決死刑》:“諸立春後,秋分以前,決死刑者徒一年,其所犯雖不待時,若於斷屠月及禁殺日而決者各杖六十。” 長孫無忌 疏議:“禁殺日,謂每月十直日:月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
禁殺日是中國傳統文化與佛教戒律中的特定術語,指禁止屠宰牲畜、漁獵殺生的特定日期。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方面:
在漢傳佛教傳統中,“禁殺日”主要指“十齋日”(每月農曆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這些日期源于《地藏菩薩本願經》,信徒需持齋戒殺,修持慈悲。
典籍依據:
《梵網經》卷下:“若佛子,以慈心故,行放生業……應起常住慈悲心、孝順心,方便救護一切衆生。”
曆代官府曾頒布“斷屠”令,在特定節氣(如春分、冬至)或祭祀期間禁止屠宰,以順應天時、彰顯仁政。民間則結合佛教戒律與道教禁忌,形成地方性禁殺習俗。
曆史記載:
《禮記·月令》載孟春之月“毋殺孩蟲、胎夭、飛鳥”,體現先秦生态倫理;《唐會要》卷四十一記唐高祖武德二年诏令“自今每年正月、五月、九月,十直齋日并不得行刑屠釣”。
“禁殺”行為既符合儒家“仁民愛物” 思想(《孟子·梁惠王上》),也蘊含保護生物繁育的樸素生态觀。如《淮南子·時則訓》強調春季禁獵以助萬物生長。
“禁殺日”本質是傳統文化中融合宗教戒律、官方制度與民間習俗的倫理實踐,通過特定時日約束殺生行為,傳遞敬畏生命、順應自然的價值觀。
權威參考來源:
禁殺日是中國古代法令或習俗中規定的禁止屠宰牲畜或執行死刑的特定日期,主要依據如下:
一、核心定義 指法令或習俗規定禁止屠宰牲畜、執行死刑的日期,常見于佛教十齋日和節氣限制時期。
二、日期範圍
三、法律後果 《唐律》規定:在禁殺日執行死刑,責任人将受杖六十的刑罰;非禁殺季節違規則判徒刑一年。
四、實施背景 融合了佛教慈悲觀念與儒家順應天時的思想,通過限制屠宰和死刑維護社會秩序,體現古代天人合一的治理理念。
補充說明:該制度在宋元後逐漸淡化,但相關禁忌仍在部分地方習俗中保留。更多曆史細節可參考《唐律疏議》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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