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整理;整治。《宋書·禮志一》:“自 漢 末剝亂,舊章乖弛, 魏 初則 王粲 、 衛顗 典定衆儀…… 江 左則 荀崧 、 刁協 緝理乖紊。”《南齊書·王僧虔傳》:“宜命有司,務懃功課,緝理遺逸,疊相開曉,所經漏忘,悉加補綴。”《梁書·蕭景傳》:“詔曰:‘ 揚州 應須緝理,宜得其人。’”
“緝理”為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系統性地整理、治理事務,強調有條理地處理複雜問題。該詞在古籍中常見于政務、文書等語境,現代漢語使用頻率較低,但仍保留在部分學術研究中。
一、基本釋義 “緝理”指對事物進行整理與治理,包含統籌規劃與逐項落實的雙重含義。據《漢語大詞典》記載,“緝”通“輯”,本義為收集編次,“理”指分剖整治,二字組合形成協同治理的語義結構。《辭源》釋例中引《宋書·良吏傳序》“宰守常俸緝理”,說明該詞在古代多用于描述官吏治理政事的行政過程。
二、字義溯源
三、曆史演變 該詞在南北朝至唐宋時期多用于公文語境,如《全唐文》卷四百八載“緝理庶務”,指系統處理日常政務。明清時期詞義擴展至文書編纂領域,《四庫全書總目提要》評《明文海》稱“緝理明人著述,蔚為大觀”。
四、現代應用 現代漢語中主要用于學術研究領域,如王力《古代漢語》教材中分析複合詞構成時,将“緝理”列為動補式合成詞範例,強調其動作與目的相結合的構詞特征。
“緝理”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常用于文獻中,其含義和用法可結合多個來源綜合解釋如下:
“緝理”讀作jī lǐ(注音:ㄐㄧ ㄌㄧˇ),意為整理、整治,引申為治理或使事物恢複秩序。
例如:
“緝理”多用于古代官方文書,強調對事務、制度或地域的整頓與治理,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但可見于曆史文獻或學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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