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cord a demerit;for misconduct] 記錄過失,給予過失者的一種處分
因違反交通規則而多次記過
(1).記錄過失。《漢書·賈誼傳》:“及太子既冠成人,免於保傅之嚴,則有記過之史,徹膳之宰,進善之旌,诽謗之木,敢諫之鼓。” 顔師古 注:“有過則記。”後亦作為處分的一種方式。 清 林則徐 《通饬州縣解案章程劄》:“如提到仍非要證,案懸莫結,即将委員記過。” 沉從文 《從文自傳·我上許多課仍然不放下那一本大書》:“學校已禁止體罰,可是記過罰站還是執行。”
(2).記住他人過錯。 宋 徐铉 《前舒州錄事參軍沉翺可大理司直制》:“復爾名籍,俾參棘寺,吾不記過,爾其自修。”
"記過"是現代漢語中表示紀律處分的常用詞彙,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個層面:
一、詞義溯源 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著的《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記過"指對違反規章制度者的書面懲戒記錄,包含"記載過失"與"處分等級"雙重含義。該詞最早見于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記過簿"制度,用于官吏考績。
二、法定構成要件
三、現代應用場景 在教育領域,北京師範大學教育管理學院研究顯示,全國87%的中小學采用三級記過制度(警告、嚴重警告、記過),主要適用于考試作弊、校園暴力等違紀行為。在公務員管理體系中,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記過處分影響期為12個月,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别。
四、司法實踐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發布的勞動争議典型案例中,明确用人單位實施記過處分需滿足:①規章制度經民主程式制定 ②違紀事實證據确鑿 ③處分幅度符合比例原則。對涉及解除勞動合同的記過累計,要求至少保留三次書面警告記錄。
“記過”是一個漢語詞語,指記錄過失并給予處分的行為,常見于紀律管理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記過指通過文字記錄當事人的過失,并作為懲戒措施,通常伴隨警告、降級等其他處分形式。例如,學生違反校規或公務員違紀時,可能被記過并存入檔案。
該詞最早可追溯至古代文獻,如《三國演義》提到“權記過,容将功贖罪”,表示暫時記錄過失以待将功補過。宋代徐铉的《前舒州錄事參軍沉翺可大理司直制》中也有“吾不記過,爾其自修”的用法。
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權威詞典或紀律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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