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避開禁忌;顧忌回避。 漢 王充 《論衡·四諱》:“人不忌避,有病死之禍,”《魏書·高車傳》:“其俗蹲踞褻黷,無所忌避。”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窦氏》:“女漸稔,不甚忌避,輒奔走其前。” 郭沫若 《沸羹集·怎樣運用文學的語言?》:“筆畫太多的字也宜忌避,我感覺着那種字必然附帶有一種悶感,如‘蹙’、‘鬱’、‘齷齪’之類。”
忌避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使用場景的動詞,其核心含義指因忌諱、厭惡或畏懼而主動躲避、回避某人或某事。以下從詞典釋義、專業領域應用及用法示例進行詳細說明:
因忌諱而躲避
指對某些事物心存禁忌或強烈反感,從而主動遠離或避開。例如對不祥之兆、特定習俗或人物的回避。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法律術語中的特殊含義
在法律領域,“忌避”專指當事人對法官、陪審員等司法人員因存在偏見或不公正嫌疑,申請其回避審判程式的行為。例如:
“當事人認為法官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時,可依法提出忌避申請。”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法律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法學應用
在訴訟法中,“忌避”等同于“申請回避”,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設計。如《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與案件當事人存在親屬關系或利益關聯時,當事人有權請求其退出審理。
來源:《中國法律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社會學與民俗學
指傳統社會中因迷信或文化禁忌産生的回避行為,如忌諱特定日期、場所或接觸某些人群(如喪葬期間的習俗性回避)。
來源:《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
“當地村民忌避在農曆七月夜間外出,認為此月陰氣最重。”
“辯護律師以法官曾參與同類案件判決為由,當庭提出忌避請求。”
《漢語大詞典》定義:“忌避,因忌諱而躲避。”
《法律辭典》明确:“忌避即申請回避,屬訴訟當事人權利。”
注:本文釋義綜合《現代漢語詞典》《漢語大詞典》《元照英美法詞典》等權威工具書,法律釋義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
“忌避”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避開禁忌或顧忌回避,在不同語境下有具體延伸。以下是詳細解釋:
“忌避”指因忌諱或顧忌而主動避開某些事物或行為。例如,古代文獻中描述“人不忌避,有病死之禍”,強調對禁忌的回避與後果關聯。現代用法中也可指代因顧慮而避免某種行為或現象。
“忌避”從古至今詞義穩定,既涵蓋傳統禁忌的規避,也擴展至科學領域描述驅避現象,并在文學創作中影響語言選擇。需根據具體語境判斷其指向(如文化習俗、科學功能或文字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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