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辯難诘問。《後漢書·種暠傳》:“ 歆 即召 暠 於庭,辯詰職事。 暠 辭對有序, 歆 甚知之,召署主簿。”《隋書·北狄傳·突厥》:“上令 染幹 與 雍虞閭 使者 因頭特勤 相辯詰, 染幹 辭直,上乃厚待之。” 宋 陳亮 《酌古論·崔浩》:“方 太武 将議出征,衆皆難之。 浩 肆辯詰之,力遂其行。” 梁啟超 《中國學術思想變遷之大勢》第四章:“所謂自力者何?學者各出其所見,互相辯詰,互相折衷,競争淘汰,優勝劣敗,其最合於真理,最適於民用者,則相率而從之。”
辯诘(biàn jié)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辯”和“诘”兩個語素構成,在漢語詞典中的核心含義是辯論責問或辯駁诘問。它強調通過言辭交鋒來質疑、追究或澄清問題,帶有較強的論辯性和對抗性。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辯論與責問:指在争論中提出質疑,要求對方解釋或澄清觀點。
《漢語大詞典》 将其釋為“辯駁诘問”,強調通過追問進行辯駁的過程。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雖未直接收錄該詞條,但依據構詞法,“辯”指辯論、辯解,“诘”指責問、追問,組合後即體現此意。
追究與質詢:含有深入追問以明辨是非或追究責任的意味。
古漢語中“诘”有“責問”“追究”之義(如《說文解字》:“诘,問也”),與“辯”結合後,常指對疑點或過失的嚴厲質詢。
本義為辯論、申辯。字形從“言”,表示與言語相關;從“辡”(兩罪人相争),引申為分辨是非。
《說文解字》:“辯,治也。”段玉裁注:“治者,理也……謂料理争訟也。”
參考來源:《說文解字》線上檢索
本義為責問、追問。字形從“言”,從“吉”,有以言辭究明事理之意。
《說文解字》:“诘,問也。”
參考來源:《漢語多功能字庫》诘字條
“辯诘”多用于正式或嚴肅場合,如:
“轼與程頤論議不合,互相辯诘。”
此例體現學者間因觀點分歧引發的辯論責難。
參考來源:[《宋史》中華書局點校本]
“辯诘之文,貴乎守己有度,伐人有序。”
強調辯诘需遵循邏輯與禮儀規範。
參考來源:[《章太炎全集》]
“辯诘”在漢語中特指通過嚴謹的言語交鋒進行質疑、追究或澄清的論辯行為,兼具思辨性與對抗性,常見于學術、司法等嚴肅語境。其釋義根植于“辯”“诘”二字的古義,并在曆史文獻中具有明确用例支撐。
“辯诘”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biàn jié,其核心含義是通過辯論和質問來探讨問題,常見于正式場合的争論或學術讨論。以下是詳細解釋:
“辯诘”指雙方在辯論中激烈交鋒,互不退讓,強調言辭的對抗性和邏輯的嚴謹性。它不僅是簡單的争論,更包含通過質問揭示矛盾、探求真相的過程。
需注意“辯诘”與“辨诘”的差異:後者在部分文獻中通“辯诘”,但本義為“查問、查辦”(如《後漢書·黨锢傳》用例)。
若需進一步了解古籍中的具體用例,可參考《後漢書》《隋書》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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