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贖罪的錢。《漢書·武帝紀》:“九月,募死罪入贖錢五十萬減死一等。”《明史·刑法志一》:“律,凡文武官以公事犯笞罪者,官照等收贖錢。”
贖錢指用于贖回抵押品、人身自由或抵償罪責的貨币,屬特定語境下的財物支付形式。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分層次解析: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為:用財物換回抵押品或人身自由,如“贖身”“贖當”。其核心是通過支付代價解除原有約束或債務關系。
泛指貨币或資金,作為交易的一般等價物(《漢語大詞典》)。
贖錢即為達成“贖”的目的而支付的貨币,常見于三類場景:
指向當鋪支付本金及利息,取回抵押物品(如《警世通言》中“湊足贖錢,取還原物”)。
舊時指支付錢財免除勞役或解除奴籍(如《清史稿》載“納贖錢免徭役”)。
古代以錢財抵減刑罰,如《唐律疏議》規定“贖銅百斤”可代杖刑。
先秦典籍《周禮》已載“贖刑”制度,漢代以黃金計贖值,至明清轉為白銀支付(《中國貨币史》彭信威著)。現代漢語中,“贖錢”多用于典當、古籍文獻及方言表述(如閩南語保留“贖契錢”說法)。
參考資料
“贖錢”是古代法律中的特定術語,指通過繳納錢財來抵消或減輕刑罰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贖錢(shú qián)指用于贖罪的錢財,常見于中國古代法律制度。例如《漢書·武帝紀》記載“募死罪入贖錢五十萬減死一等”,即允許死刑犯繳納五十萬贖錢降罪一等。
刑罰替代機制
漢代起,贖刑制度允許罪犯繳納一定金額代替刑罰,如《明史》提到官員因公事犯笞罪時“官照等收贖錢”,即按官職等級繳納贖錢。
經濟調節功能
贖錢數額根據罪行輕重和身份差異調整。例如《漢書》中死刑贖錢需五十萬,而普通笞刑可能更低,體現“以財代刑”的靈活司法手段。
贖錢(贖刑錢)屬于司法制度範疇,而贖金(如、7所述)多指綁架案中換取人質的錢財,二者性質不同。例如贖金是非法勒索,贖錢則是合法刑罰替代措施。
當代法律已廢除贖刑制度,但“贖”字仍保留“彌補過錯”的引申義,如“将功贖罪”。需注意,現代中文的“贖金”與古代“贖錢”已無直接關聯。
提示:如需查看更多曆史案例,可參考《漢書·刑法志》《明會典》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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