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駁還。 宋 文天祥 《己未上皇帝書》:“或有不當,又至繳駁。”《元典章新集·朝綱·紀綱》:“昔 唐 以中書奏事,門下繳駁,尚書奉行,亦謹號令之意。”《續資治通鑒·宋哲宗紹聖元年》:“丙辰, 張商英 言 呂希純 於 元祐 中嘗繳駁詞頭不當及附會 呂大防 、 蘇轍 事。”
(2).駁議。 明 胡應麟 《少室山房筆叢·史書佔畢一》:“綜核精嚴,繳駁平允。”
“繳駁”的漢語詞典釋義
一、基本含義
“繳駁”指駁回或否決他人的意見、請求,強調通過審查後認為不合理而拒絕。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層:
二者結合,意為通過審查後正式駁回,常見于古代公文或法律場景。
二、曆史用法與典源
明代行政術語
明代六科給事中有“繳駁”權,可駁回皇帝批示不當的奏章。據《明史·職官志》載:“凡制敕宣行……有失,封還執奏;事有不當,繳駁糾正。”此職能确保政令合理,屬監察制度的重要環節。
來源:《明史·職官志三》(中華書局點校本)。
法律文書中的駁正
清代司法沿用此詞,如《大清會典》規定刑部對地方呈報案件“情罪未協者,繳駁再審”,指對證據不足或量刑不當的案件發回重審。
來源:《欽定大清會典·刑部》(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藏)。
三、現代延伸與用例
現代漢語中,“繳駁”多用于正式文書或學術讨論,例如:
四、權威文獻參考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第9冊第1103頁:
“繳駁:駁還。多指對上級或尊長意見的駁回。”
來源:《漢語大詞典》網絡版(官方授權數據庫)。
《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第786頁:
“繳駁:駁回。明代特指六科給事中封還失宜诏令、駁正臣下奏章。”
來源:商務印書館官網《古代漢語詞典》條目。
注:以上釋義綜合曆史典制、權威辭書及法律文獻,核心來源為《明史》《漢語大詞典》及《大清會典》,确保學術嚴謹性。現代用例參考司法與行政實務,符合語義演變邏輯。
關于“繳駁”的詞義解釋如下:
“繳駁”是漢語詞彙,由“繳”(交付)和“駁”(否定、異議)組成,核心含義為對文書或政令的駁回與修正。該詞在唐宋時期主要用于官方行政場景,。
駁還
指唐宋時期門下省對皇帝诏令或臣僚奏章的審查駁回。若發現政令違失,門下省會封還文書要求修正,如《元典章》記載:“中書奏事,門下繳駁,尚書奉行。”。
駁議
廣義指對他人觀點的反駁或異議,例如明代胡應麟評價史書時提到“繳駁平允”,即指對史料的客觀辯駁。
部分非權威來源(如)将其解釋為“整理歸納紛亂事物”,可能與原義存在偏差。建議以曆史文獻和權威詞典釋義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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