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驳还。 宋 文天祥 《己未上皇帝书》:“或有不当,又至缴驳。”《元典章新集·朝纲·纪纲》:“昔 唐 以中书奏事,门下缴驳,尚书奉行,亦谨号令之意。”《续资治通鉴·宋哲宗绍圣元年》:“丙辰, 张商英 言 吕希纯 於 元祐 中尝缴驳词头不当及附会 吕大防 、 苏辙 事。”
(2).驳议。 明 胡应麟 《少室山房笔丛·史书佔毕一》:“综核精严,缴驳平允。”
“缴驳”的汉语词典释义
一、基本含义
“缴驳”指驳回或否决他人的意见、请求,强调通过审查后认为不合理而拒绝。其核心含义包含两层:
二者结合,意为通过审查后正式驳回,常见于古代公文或法律场景。
二、历史用法与典源
明代行政术语
明代六科给事中有“缴驳”权,可驳回皇帝批示不当的奏章。据《明史·职官志》载:“凡制敕宣行……有失,封还执奏;事有不当,缴驳纠正。”此职能确保政令合理,属监察制度的重要环节。
来源:《明史·职官志三》(中华书局点校本)。
法律文书中的驳正
清代司法沿用此词,如《大清会典》规定刑部对地方呈报案件“情罪未协者,缴驳再审”,指对证据不足或量刑不当的案件发回重审。
来源:《钦定大清会典·刑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三、现代延伸与用例
现代汉语中,“缴驳”多用于正式文书或学术讨论,例如:
四、权威文献参考
《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第9册第1103页:
“缴驳:驳还。多指对上级或尊长意见的驳回。”
来源:《汉语大词典》网络版(官方授权数据库)。
《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786页:
“缴驳:驳回。明代特指六科给事中封还失宜诏令、驳正臣下奏章。”
来源:商务印书馆官网《古代汉语词典》条目。
注:以上释义综合历史典制、权威辞书及法律文献,核心来源为《明史》《汉语大词典》及《大清会典》,确保学术严谨性。现代用例参考司法与行政实务,符合语义演变逻辑。
关于“缴驳”的词义解释如下:
“缴驳”是汉语词汇,由“缴”(交付)和“驳”(否定、异议)组成,核心含义为对文书或政令的驳回与修正。该词在唐宋时期主要用于官方行政场景,。
驳还
指唐宋时期门下省对皇帝诏令或臣僚奏章的审查驳回。若发现政令违失,门下省会封还文书要求修正,如《元典章》记载:“中书奏事,门下缴驳,尚书奉行。”。
驳议
广义指对他人观点的反驳或异议,例如明代胡应麟评价史书时提到“缴驳平允”,即指对史料的客观辩驳。
部分非权威来源(如)将其解释为“整理归纳纷乱事物”,可能与原义存在偏差。建议以历史文献和权威词典释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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