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o leave sb. in the lurch;neglect to save life; do not rescue those in mortal danger] 比喻見人有急難而不救助
見到面臨死亡威脅或困境的人而不去援救。常比喻冷酷無情。 元 無名氏 《冤家債主》第二折:“直恁般見死不救,莫不是你和他沒些瓜葛沒些憂。”《老殘遊記》第十七回:“ 老殘 一想,話也有理,隻是因此就見死不救,於心實也難忍。” 毛6*澤6*東 《關于農業合作化問題》:“失去土地的農民和繼續處于貧困地位的農民将要埋怨我們,他們将說我們見死不救,不去幫助他們解決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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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死不救”是漢語中常用的四字成語,釋義為“見到他人面臨死亡威脅而不救助”,形容人冷漠無情或袖手旁觀。該詞最早可追溯至元代戲曲家關漢卿的《救風塵》,其中第二折有“你做的個見死不救,可不羞殺桃園中殺白馬宰烏牛”的表述,通過對比反諷強化了道德譴責意味。
從語義結構分析,“見”指親眼目睹,“死”強調極端危險狀态,“不救”則明确行為主體的不作為,三者遞進構成強烈的倫理批判。在現代漢語中,該詞多用于指責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如《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看到别人有急難而不援助”,突出對基本道德義務的違背。
該成語的近義詞包括“隔岸觀火”“坐視不救”,反義詞則有“拔刀相助”“救死扶傷”。其語法功能靈活,既可作謂語(如“他見死不救”),也可作定語(如“見死不救的行為”),在司法文書和媒體報道中常作為定性表述使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曾引用該成語強調特定情形下的救助義務。
“見死不救”是一個漢語成語,指看見他人面臨死亡威脅卻不去救助,通常帶有強烈的道德譴責意味。以下是該詞的詳細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民法典》,普通公民的“見死不救”一般不構成違法,但在以下情形中可能涉及犯罪( ):
絕大多數情況下,“見死不救”屬于道德譴責範疇,法律僅對特殊義務關系或行為進行約束( )。例如:
“見死不救”既是道德批判的焦點,也在特定法律情景中構成違法,需結合行為人的義務與情境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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