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獲"是由"檢"和"獲"兩個語素構成的複合動詞。《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解釋為"通過檢查而獲得或查獲",特指在查驗過程中發現并收繳違禁品、贓物或非法物品的行為。該詞在法律文書中常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檢獲的非法財物應當依法登記保存。
從構詞學分析,"檢"本義為查驗,《說文解字》釋為"書署也",後引申為審查行為;"獲"甲骨文象手持鳥形,本義為獵得,《禮記·月令》載"草木零落,乃伐薪為炭,田獵禽獸",現指通過行動取得。二字組合後形成"通過查驗取得"的特定含義。
在司法實踐中,該詞多用于描述公安機關的執法行為,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常見"在某口岸檢獲走私物品"的表述。海關總署2024年工作報告顯示,當年全國海關共檢獲侵權商品120萬件,較上年增長15%,體現該詞在行政執法中的高頻使用特性。
“檢獲”是一個漢語詞彙,通常指通過檢查或調查手段獲取特定物品,尤其是贓物、違禁品等非法或違規物品。以下是詳細解釋:
“檢獲”由“檢”(檢查)和“獲”(獲得)組成,字面含義為“通過檢查而獲得”。實際使用時,多指在執法、安檢或調查過程中發現并收繳相關物品。例如:
該詞常見于法律、治安、海關等領域,強調通過主動檢查或偵查手段發現目标物。例如:
如需進一步了解用法或例句,可參考相關法律案例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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