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官吏枉法妄為,貪贓受賄。語出《左傳·昭公十四年》:“己惡而掠美為昏,貪以敗官為墨,殺6*人不忌為賊。《夏書》曰,‘昏、墨、賊,殺’, 臯陶 之刑也。”《隋書·刑法志》:“殺傷有法,昏墨有刑,此蓋常科,易為條例。” 清 蕭山庸閑叟 《<秋女士贊>序》:“乃一班昏墨官吏,施其野蠻手段,殺及無辜,竟使熱心毅力之豪俠家,斷送於 軒亭 市口,豈不寃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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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昏墨”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法律内涵的複合詞,其釋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一、基本釋義
“昏墨”由“昏”與“墨”組合而成。
二、古代法律術語
“昏墨”曾作為罪名使用,屬于“臯陶之刑”中的概念。據《左傳》引夏書:“昏、墨、賊,殺”,指犯昏(颠倒是非)、墨(貪污腐敗)、賊(殺人害命)三種罪行需處以死刑。此說亦見于《十三經注疏·春秋左傳正義》。
三、引用典籍
“昏墨”是古代對官員昏庸渎職與貪污斂財行為的并稱,兼具道德批判與法律定性功能。
“昏墨”是一個源自古代典籍的漢語詞彙,主要用于描述官吏的違法行為,具體含義如下:
指官吏枉法妄為、貪贓受賄的行為。該詞常與“賊”并列,構成“昏、墨、賊”三種罪行,在古代刑罰中對應死刑。
出處
源自《左傳·昭公十四年》:“己惡而掠美為昏,貪以敗官為墨,殺人不忌為賊。”
此處将“昏”“墨”“賊”定義為三種重罪,其中“墨”特指官員貪腐渎職。
法律依據
根據《夏書》記載,臯陶(上古司法官)制定的刑罰規定:“昏、墨、賊,殺”,即犯此三罪者當處死。
法律文獻
《隋書·刑法志》中沿用此概念,強調“昏墨有刑”,表明古代對官吏貪腐的嚴懲态度。
文學引用
清代文人蕭山庸閑叟在《<秋女士贊>序》中抨擊“昏墨官吏”濫用職權,反映該詞在近代仍被用于批判腐敗現象。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法律術語,可參考《左傳》及曆代刑法志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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