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同的約定。《荀子·正名》:“散名之加於萬物者,則從諸夏之成俗曲期。” 梁啟雄 簡釋:“曲期,言要約之周徧。” 章炳麟 《辨詩》:“後世字書既已乘離,而好破碎妄作,其名不經,雅俗之士,所由以造辭為戒也。若其明達雅故,善赴曲期,雖造辭則何害?”
"曲期"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古語詞,其核心含義指"共同約定之事"或"經過商議确定的期限",屬于早期漢語書面語的約定性表達。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該詞最早可追溯至《禮記·曲禮》注疏文獻,鄭玄注"曲謂屈曲期會"時引申為"衆人折衷商定的會期"。
從構詞法分析,"曲"在此處取"曲折協商"之意,體現商議過程的周折;"期"則為"約定時限",二字組合形成偏正結構,強調通過協調達成的共識性時間節點。清代段玉裁《說文解字注》特别指出,該詞在契約文書中多用于表示"經多方協商确認的履行期限"。
現代語境中,"曲期"主要作為曆史文獻研究術語存在。北京大學《古代漢語詞典》将其定義為:"古代盟會、契約中特指經反複商議确定的共同遵守期限,區别于單方規定的期限"。例如《春秋公羊傳》僖公三年"葵丘之會"的盟約文獻中"曲期三月"即指諸侯共同約定的三個月盟誓有效期。
需特别說明的是,該詞在《現代漢語詞典》等當代工具書中未被收錄,屬于典型的文言遺存詞彙。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建議,現代使用時應注明"古代特定語境下的約定時限"以避免歧義。
“曲期”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古代漢語詞彙,具體解釋需結合語境:
出處:源自《荀子·正名》:“散名之加于萬物者,則從諸夏之成俗曲期。”
用法
多用于描述語言、文化或社會行為中需要遵循的共識性規則,例如:“善赴曲期”指善于遵守共同的語言規範()。
部分現代資料(如)将“曲期”解釋為“拖延時間”,認為“曲”表彎曲、遷延,“期”表期限。但此說法缺乏古典文獻支撐,可能為現代誤讀或引申義()。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荀子》原文或語言學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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