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官吏枉法妄为,贪赃受贿。语出《左传·昭公十四年》:“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6*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 皋陶 之刑也。”《隋书·刑法志》:“杀伤有法,昏墨有刑,此盖常科,易为条例。” 清 萧山庸闲叟 《<秋女士赞>序》:“乃一班昏墨官吏,施其野蛮手段,杀及无辜,竟使热心毅力之豪侠家,断送於 轩亭 市口,岂不寃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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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昏墨”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历史法律内涵的复合词,其释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一、基本释义
“昏墨”由“昏”与“墨”组合而成。
二、古代法律术语
“昏墨”曾作为罪名使用,属于“皋陶之刑”中的概念。据《左传》引夏书:“昏、墨、贼,杀”,指犯昏(颠倒是非)、墨(贪污腐败)、贼(杀人害命)三种罪行需处以死刑。此说亦见于《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
三、引用典籍
“昏墨”是古代对官员昏庸渎职与贪污敛财行为的并称,兼具道德批判与法律定性功能。
“昏墨”是一个源自古代典籍的汉语词汇,主要用于描述官吏的违法行为,具体含义如下:
指官吏枉法妄为、贪赃受贿的行为。该词常与“贼”并列,构成“昏、墨、贼”三种罪行,在古代刑罚中对应死刑。
出处
源自《左传·昭公十四年》:“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此处将“昏”“墨”“贼”定义为三种重罪,其中“墨”特指官员贪腐渎职。
法律依据
根据《夏书》记载,皋陶(上古司法官)制定的刑罚规定:“昏、墨、贼,杀”,即犯此三罪者当处死。
法律文献
《隋书·刑法志》中沿用此概念,强调“昏墨有刑”,表明古代对官吏贪腐的严惩态度。
文学引用
清代文人萧山庸闲叟在《<秋女士赞>序》中抨击“昏墨官吏”滥用职权,反映该词在近代仍被用于批判腐败现象。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法律术语,可参考《左传》及历代刑法志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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