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原任官職。相對于後之兼職而言。 南朝 梁 任昉 《<王文憲集>序》:“ 太祖 崩,遺詔以公為侍中尚書令,鎮國将軍。 永明 元年,進號衛将軍。二年,以本官領 丹陽 尹。”《北齊書·鮮于世榮傳》:“ 後主 幸 晉陽 ,令 世榮 以本官判尚書右僕射事,貳 北平王 北宮留後。”《隋書·趙才傳》:“ 化及 忿 才 無言,将殺之,三日乃釋。以本官從事,鬱鬱不得志。”
(2).指本部門的主管官員。 宋 葉夢得 《石林燕語》卷三:“待制自如本品,無職則隨本官在庶官班中,皆繫皂帶。”《醒世恒言·李汧公窮邸遇俠客》:“原來 王太 昔年因誤觸了本官,被誣搆成死罪,也虧 李勉 審出。” 明 劉若愚 《酌中志·見聞瑣事雜記》:“﹝ 張維 ﹞侍 神廟 於 乾清宮 西廊,上問曰:‘爾本官三年事畢了?’ 維 奏曰:‘仰荷聖恩,得予令終,臣等存沒感戴。’”
(3).舊時官吏的自稱。《紅樓夢》第九三回:“這是本官不知道的。”
(4).該官,此官。 宋 陸遊 《老學庵筆記》卷五:“承平日,甚重宮觀, 宣和 中, 晁以道 知 成州 ,有請,吏部報雲:‘照會本官,歷任已曾住宮觀,不合再有陳乞。’遂緻仕而歸。” 元 費唐臣 《貶黃州》第一折:“前日着廷尉司勘問 蘇軾 ,至今不見復旨。朕想來,本官清才重名,見重當世。”
本官是古代漢語中的自稱代詞,特指官員在正式場合或文書中對自己的稱謂,具有身份标識和禮儀規範的雙重功能。其釋義與用法可概括如下:
自稱之義
指官員在公務文書、庭審、奏對等正式場景中自稱的敬辭,相當于“本官”或“本人”。此用法強調官員的職務身份,常見于明清小說及曆史文獻,如《水浒傳》第四十回:“本官奉旨監斬你等。”
本任官職
直指說話者自身所擔任的職務,如《官場現形記》第三回:“本官身為知縣,自當秉公執法。”
僅適用于有官職者,平民不可使用。其權威性源于古代官僚體系的等級制度,常見于判詞、公文、奏疏等官方文本。
多用于升堂審案、呈報公務等嚴肅場合,體現官威與禮制規範。例如清代《刑案彙覽》載:“本官當堂質訊,查證屬實。”
“本官”一詞定型于宋元時期,明清成為官場标準自稱。與之相關的“本部”“本府”等衍生稱謂,均遵循以官職代指自身的表達傳統,反映古代行政體系中的職官文化。
參考來源:
“本官”一詞在曆史文獻和古代官制中有多重含義,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原任官職
指官員原本擔任的職務,常用于區分兼職或臨時職位。例如南朝梁代任昉的《王文憲集序》中提到,王文憲在永明二年“以本官領丹陽尹”,即保留原有官職(衛将軍)的同時兼任地方職務。
本部門主管官員
宋代葉夢得《石林燕語》記載:“無職則隨本官在庶官班中”,此處“本官”指官員所屬機構的主官。明代小說《醒世恒言》中也有“誤觸本官”的表述,進一步印證此用法。
官吏的自稱
明清時期常見于公文中,如《紅樓夢》第九十三回:“這是本官不知道的”,以及《京本通俗小說·碾玉觀音》中官員自稱“本官”,體現其身份權威。
特指該官員
宋代陸遊《老學庵筆記》提及“本官曆任已曾住宮觀”,此處“本官”直接指代特定官員。
補充說明
該詞在不同語境中存在細微差異:在官職制度中強調職務屬性(如原職、主官),在對話或文書中則側重自稱功能。部分低權威網頁(如、)雖提供通俗例句,但核心定義與高權威來源一緻。
建議參考(漢典)、(滬江詞典)等來源獲取更嚴謹的文獻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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