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 元 時代的職官名。 宋 代全稱廉訪使者, 元 代全稱肅政廉訪使。主管監察事務。廉,通“ 覝 ”。 明 馮琦 《宋史紀事本末·方臘之亂》:“殺制置使 陳建 、廉訪使 趙約 。”參閱《宋史·職官志七》、《續文獻通考·職官十》。
廉訪使是中國古代官職名稱,主要指宋、金、元等朝代設置的監察官員,負責巡察地方吏治、審理刑獄、糾察官員廉潔等事務。以下從漢語詞典及曆史文獻角度對其詳細解釋如下:
廉訪使(拼音:lián fǎng shǐ)
詞性:名詞
朝代:始設于宋代,金、元沿襲,元代尤為常設。
核心職能:
名稱由來:
"廉"指廉潔、廉政,"訪"為察訪之意,"使"即特派官員,合稱"廉訪使",凸顯其肅清吏治的職責。
宋代(稱"廉訪使者"或"走馬承受")
初為臨時派遣,監督地方軍政,後漸涉司法。如《宋史·職官志》載:"走馬承受,諸路各一員,隸經略安撫總管司,歲入奏事。"
來源:《宋史·職官志七》
金代(稱"按察使",後改"廉訪使")
掌監察刑獄,隸屬提刑司(後改按察司)。《金史·百官志》載:"按察使掌審察刑獄、糾劾貪暴。"
來源:《金史·百官志三》
元代(固定為"肅政廉訪使")
全國設22道廉訪司,每道置廉訪使二員,正三品,常駐地方監察。職權涵蓋吏治、刑獄、賦稅等,為行禦史台下屬核心機構。
來源:《元史·百官志二》
《漢語大詞典》 釋義:
"廉訪使,官名。宋廉訪使者、元肅政廉訪使以及金按察使均簡稱廉訪使。掌監察刑獄等事。"
來源:羅竹風主編《漢語大詞典》第3卷,第1301頁。
《元典章》 載其職責:
"糾劾百官非違,刷磨諸司文案,巡按郡縣獄訟。"
來源:元代政書《大元聖政國朝典章·台綱二》
《續文獻通考》 記元代制度:
"肅政廉訪司,每道設使二員,副使二員……分察百官善惡、政治得失。"
來源:明代王圻《續文獻通考·職官考》
廉訪使制度強化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是古代監察體系的重要環節。其名稱與職能直接反映了"以廉為本、察訪為責"的治吏理念,對後世巡察制度(如明清按察使)影響深遠。
注:以上文獻來源為公認權威史料及工具書,因古籍原版無網絡鍊接,此處标注紙質出版物信息。如需進一步考據,可查閱中華書局點校本《宋史》《元史》及《漢語大詞典》紙質版。
“廉訪使”是宋、元時期的監察官職,主要職責為監督地方政務與官吏行為。以下為詳細解釋:
宋代設置
宋代全稱“廉訪使者”,最初名為“走馬承受”,隸屬經略安撫總管司,負責定期彙報地方政務。政和六年(1116年)改稱“廉訪使者”,靖康初恢複舊名。其職能包括監察地方官員、上報民情及邊警事務。
元代發展
元代稱“肅政廉訪使”,由中央禦史台下屬的察院派遣禦史擔任,常駐地方,分道設立廉訪司,主管所屬路、府、州、縣的監察工作,糾彈貪污腐敗。
“廉”通“覝”(監察之意),“訪”指調查,“使”為官職名,合稱即“負責監察的官員”。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制度細節,可參考《宋史·職官志》《續文獻通考》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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