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xtort;compel to give; fry the fat out of; exact from] 以威脅強迫手段索取財物
騙子們假裝要逮捕士兵以便勒索他們
勒索金錢
以威脅強迫手段索取財物。 明 徐弘祖 《徐霞客遊記·黔遊日記二》:“哨目止勒索駝馬擔夫,見餘輩,亦不甚阻撓。”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灤陽消夏錄一》:“ 南皮 瘍醫某,藝頗精,然好陰用毒藥,勒索重資。” 茅盾 《鍛煉》二一:“雖然受了一場虛驚,可是船上人都很高興,為的是他們借此也逃過了鎮上軍隊的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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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索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明确法律和道德指向的動詞,其核心含義是指以威脅恐吓的手段,強行向他人索取財物或其他利益的行為。以下是基于權威漢語工具書和法律文獻的詳細解析: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第807頁的定義:
勒索:用威脅手段向别人要財物。
這一釋義清晰界定了行為的兩個關鍵要素:威脅性手段與非法索取目的。其語義強度高于“索要”,隱含暴力或精神壓迫性質。
“勒索”一詞的構成體現其貶義色彩:
二者組合後,在明清小說中已頻繁出現,如《紅樓夢》描述賈府被宦官“勒索銀兩”,反映權力壓迫下的財物掠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明确将勒索行為定義為敲詐勒索罪: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
構成要件包括:
- 主觀故意:行為人明知索財行為違法;
- 威脅手段:以暴力、名譽損害、隱私曝光等迫使被害人屈服;
- 財産轉移:實際取得財物或財産性利益(如債務免除)。
三者均屬侵犯財産罪,但手段與法律量刑存在差異。
在道德層面,“勒索”被普遍視為嚴重背信行為。儒家倫理觀強調“義利之辨”(《論語·裡仁》),非法取財違背“取之有道”原則;現代法治社會則通過刑法強化對公民財産權的保護,凸顯其社會危害性。
權威參考資料
“勒索”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威脅、要挾等強制手段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或利益。以下是詳細解釋:
行為性質
指通過威脅、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強迫他人交出財物或滿足不合理要求。例如,以揭露隱私、實施暴力相威脅索要錢財。
法律屬性
屬于違法犯罪行為,我國法律中對應“敲詐勒索罪”,需滿足“非法占有目的”和“威脅/要挾手段”兩個要件。
曆史出處
最早見于明代徐弘祖《徐霞客遊記·黔遊日記二》:“哨目止勒索駝馬擔夫,見餘輩,亦不甚阻撓。”。
現代應用
既可用于具體財物索取(如“勒索錢財”),也可引申為對非財産性利益的強迫要求(如權力、服務等)。
近義詞
敲詐、恐吓、打單、綁架、勒詐。
反義詞
報償、自願給予。
外文翻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實施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有嚴重情節的,最高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提示:若遭遇勒索行為,請保留證據并及時報警,避免助長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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