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一次以上。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釋死罪之不同》:“若纍犯三次,須奏請定奪。”
“纍犯”是漢語中的法律術語,現規範用字為“累犯”,讀音為“lěi fàn”。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定義,累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内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行為”。
該詞由“累”(重複、多次)和“犯”(犯罪)構成偏正結構,核心含義強調犯罪行為的重複性。在法律語境中需滿足三個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六十六條規定,累犯屬于法定從重處罰情節,但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不構成累犯。司法實踐中,累犯制度體現了對再犯罪行為的嚴厲懲處,旨在通過加重刑責實現特殊預防功能。
該術語在《辭海》(第七版)中被歸類為刑事法律制度專業術語,與“再犯”“慣犯”存在本質區别:再犯僅指再次犯罪,不要求前罪已受刑罰;慣犯則特指以犯罪為常業的情形。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再次觸犯特定罪行的犯罪分子。根據中國刑法規定,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兩類,具體如下:
構成要件
法律後果
一般累犯需從重處罰,且不適用緩刑、假釋。
構成要件
法律後果
特别累犯的處罰嚴于一般累犯,同樣需從重處罰。
如需完整法條或司法案例,可參考刑法第65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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