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作依據。 清 吳骞 《扶風傳信錄》:“如 淑貞 為 威姑 寫遺像,鄰嫗皆識之;又為 許氏 擇墓地,至今稱曰 田螺墳 ,皆确鑿可據者也。”如:有案可據。
“可據”在現代漢語中屬于複合詞結構,由“可”與“據”兩個語素組合而成,其核心語義為“能夠作為依據或憑證”。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釋義框架,“可”表示可能性或許可,強調事物的客觀可行性;“據”指依據、憑證,體現事物存在的客觀基礎。二者結合後,“可據”常用于描述文獻、數據、事實等具有可驗證性及支撐力的特質,例如“史料可據”“考據可據”等表達,均指向對事物真實性的佐證功能。
從語義演變角度看,《漢語大詞典》收錄的“據”字條中,其古義包含“依據、依托”之意,如《論語·述而》“據于德”即強調以德為根基。而“可據”的現代用法延續了這一邏輯關聯,在學術研究、法律文書等專業語境中,特指證據鍊的完整性與邏輯自洽性,例如“實驗數據可據”即表明研究結論具備可重複驗證的學術價值。
“可據”是一個漢語成語,讀音為kě jù,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詳細解析:
“可據”指可以作為依據或憑借的事物,強調某種證據、事實或理由的可靠性。例如:“确鑿可據”“有案可據”均表示存在明确、可信的證據。
在網絡語境中,該詞可引申為對信息真實性的強調,如“數據可據”“來源可據”。
“可據”是一個強調依據可靠性的成語,適用于書面表達及正式論證場景。如需更全面的例句或曆史背景,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清代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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