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ine; extract;exploit] 挖掘;采取
開采油頁岩
見“ 開採 ”。
亦作“ 開采 ”。挖掘(礦産)。《清會典事例·戶部八四·金銀礦課》:“﹝ 乾隆 二年﹞又題準:開採 廣西 梧州府 屬 金盤嶺 金礦,二八收課。” 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時事·開礦》:“開礦事情,甚無益於地方。嗣後有請開採者,俱不準行。” 徐遲 《我所攀登的山脈》詩:“她說,現在我們已經在做水文地質,要為開采的工程提供資料。”
開采(kāi cǎi)是一個漢語動詞,指從地下或地表挖掘、提取自然資源的行為,尤其指對礦産、能源等不可再生資源的獲取過程。以下從詞典釋義、應用範圍及權威來源角度進行詳細說明: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定義:
開采:挖掘(礦産等自然資源)。
示例:開采煤炭 | 開采石油 | 禁止非法開采金礦。
該詞由“開”(打開、開發)和“采”(收集、選取)構成,強調通過工程手段開發自然資源的過程。
礦産資源
包括金屬礦(如鐵礦、銅礦)、非金屬礦(如石灰石、磷礦)及能源礦産(煤炭、石油、天然氣等)。
其他自然資源
廣義上涵蓋地熱資源、地下水等,但需符合國家資源開發法規。
開采行為需遵循嚴格的法律框架:
開發(kāi fā):側重資源利用的規劃與實施。
挖掘(wā jué):強調物理挖掘動作,對象更廣泛。
封存(fēng cún):停止開采并保護資源。
回填(huí tián):将礦坑恢複原狀。
根據《地質礦産術語分類代碼》(GB/T 9649-2009),開采被定義為:“通過剝離圍岩或打開礦體,獲取有用礦物的工藝過程。”該定義強調其技術性和工業屬性。
注:以上引用來源均為中國官方機構或權威出版文獻,内容符合專業知識标準(原則)。
“開采”是一個動詞,指通過挖掘或工程手段獲取地下資源(如礦産、能源等)的過程。以下是詳細解釋及相關信息:
開采通常包含以下環節:
如需更完整的曆史案例或技術細節,可參考相關礦業文獻或環保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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