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uster] 聚衆,糾集多人或其他勢力
糾衆搗亂
“糾衆”是一個漢語複合動詞,由“糾”和“衆”兩個語素構成。根據《漢語大詞典》(第7版)和《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3版)的釋義,其核心含義為“聚集、聯合衆人共同行動”,常用于描述組織性或群體性行為。以下從語言學角度分層解析:
構詞與語音
該詞讀作jiū zhòng,屬并列式合成詞。“糾”本義為絞合的繩索(《說文解字》),引申為集結、集合;“衆”指多人群體,二者結合後構成動賓結構。
語義特征
現代漢語中多含中性偏貶義色彩,多用于法律文書及曆史文獻,指代“有組織地聚集人群實施某種行為”。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0條對“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的界定中,包含此類行為特征。
曆時演變
該詞最早見于明代馮夢龍《東周列國志》第五十六回:“華元陰察其軍陣,糾衆夜襲”,此處指軍事層面的組織行為。清代《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98回則擴展至民事糾紛場景:“糾衆毀搶鋪戶”。
語用規範
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特别标注其書面語屬性,提示口語交流中更傾向使用“聚集一幫人”“拉攏大夥”等替代表達,反映詞彙的語體分化特征。
“糾衆”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使用場景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側重,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糾衆”指聚集、糾集多人或勢力,通常帶有組織性目的。例如:“糾衆滋事”“糾衆搗亂”。
詞義構成
經典用例
在古典文獻中可見其應用,如《初刻拍案驚奇》提到“北城居民相約糾衆”,指共同聚集完成某件事務。
現代用法
多用于法律、社會新聞等場景,如“糾衆鬥毆”“糾衆示威”,隱含未經合法許可的集體行動。
若需進一步了解例句或延伸用法,可參考《國語辭典》或法律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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