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流放貶谪。《新唐書·吳兢傳》:“比見上封事者……其忤旨,則朝堂決杖,傳送本州,或死於流貶。”
流貶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語義色彩的複合詞,由“流放”和“貶谪”兩個語素構成,專指古代對官員或犯罪者的雙重懲罰形式。
基本釋義
根據《漢語大詞典》,“流貶”指将犯罪者流放到邊遠地區并降低其官職或社會地位的雙重刑罰。例如《宋史·職官志》中記載:“官吏犯贓,重者流貶,輕者奪俸。”此詞常用于描述古代政治鬥争中失勢官員的結局。
曆史背景
在《古代漢語詞典》中,“流貶”被歸類為“刑罰制度”相關詞彙。其施行多見于唐宋時期,如唐代柳宗元因參與革新遭流貶至永州,宋代蘇轼亦因“烏台詩案”被流貶黃州,體現了古代“以貶代殺”的司法特點。
語義辨析
《辭海》指出,“流貶”不同于單純的“貶谪”或“流放”:前者強調“驅逐”與“降級”并行,後者僅為單一刑罰。例如清代官員犯罪後,可能被流貶至甯古塔戍邊,既失去原有官職,又需服苦役。
現代引申
《現代漢語詞典》補充,“流貶”在現代漢語中可引申為對人或事物地位、價值的否定性評價,如文學評論中“這部作品遭到學界流貶”。
相關詞彙對比
《中國曆史大辭典》對比“流貶”與“黜陟”:“黜陟”指官職升降,為中性詞;而“流貶”特指因過錯導緻的負面處置,帶有明确懲戒性質。
“流貶”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略有差異,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流貶”指流放貶谪,即古代對官員的一種雙重懲罰:既降低其職位(貶谪),又将其放逐到偏遠地區(流放)。例如《新唐書·吳兢傳》提到,官員若觸怒皇帝,可能被“朝堂決杖,傳送本州,或死於流貶”。
“應僞命流貶責授官等,已經量移者,并可複資,徒流人放歸鄉裡。”
——《新唐書》
“流貶”是古代政治懲罰的複合形式,兼具職位剝奪和地域驅逐的雙重性質,常見于曆史文獻中。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可參考《新唐書》或相關曆史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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