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審理。《後漢書·張禹傳》:“ 子胥 如有靈,知吾志在理察枉訟,豈危我哉?”
理察(Richard)在漢語詞典中未作為獨立詞條收錄,但可從語義構成及實際用法進行解析。該詞屬于音譯外來詞,常見于人名翻譯,其含義需結合詞源學及社會語境分析:
詞源構成
"理"在漢語中本義為加工玉石,引申為規律、法則(《說文解字》玉部),"察"指詳審、辨明(《爾雅·釋诂》)。組合後常用于音譯英語名Richard,對應古德語"Ricohard",原義為"強大的統治者"(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
現代用法特征
作為人名時,"理察"承載西方文化内涵,但在漢語語境中常被賦予"明理善察"的衍生含義。例如香港學者理察·黃在跨文化研究中強調"以理為基,察微知著"(來源:商務印書館《漢語外來詞詞典》)。
文化融合現象
該譯名體現漢字表意優勢,不同于單純音譯的"理查德"。語言學研究表明,此類音義結合譯法在近代文獻中增長顯著(來源:中華書局《漢譯外來語研究》)。
需說明的是,漢語規範詞典中尚未單獨收錄"理察"詞條,其實際應用主要存在于人名翻譯及特定文化研究領域。
“理察”是一個漢語詞語,具有雙重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發音與結構
讀作lǐ chá,由“理”(理性思考)和“察”(觀察審查)兩字構成。
基本含義
指通過理性分析和細緻觀察來明辨是非、探求真相。常用于強調客觀判斷,避免主觀臆斷。
使用場景
多應用于教育、法律、科學等領域。例如:“在案件審理中,法官需理察事實,确保公正裁決。”
曆史出處
最早見于《後漢書·張禹傳》:“子胥如有靈,知吾志在理察枉訟。”此處“理察”指審理案件、查明冤屈,強調司法過程中的審查行為。
與現代用法的區别
古代側重司法實踐,現代則擴展為更廣泛的理性思維方法。
“理察”一詞既保留了古代司法審查的語義,又在現代演變為強調理性與觀察結合的思維方式。需根據語境區分具體含義。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後漢書》原文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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