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审理。《后汉书·张禹传》:“ 子胥 如有灵,知吾志在理察枉讼,岂危我哉?”
理察(Richard)在汉语词典中未作为独立词条收录,但可从语义构成及实际用法进行解析。该词属于音译外来词,常见于人名翻译,其含义需结合词源学及社会语境分析:
词源构成
"理"在汉语中本义为加工玉石,引申为规律、法则(《说文解字》玉部),"察"指详审、辨明(《尔雅·释诂》)。组合后常用于音译英语名Richard,对应古德语"Ricohard",原义为"强大的统治者"(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
现代用法特征
作为人名时,"理察"承载西方文化内涵,但在汉语语境中常被赋予"明理善察"的衍生含义。例如香港学者理察·黄在跨文化研究中强调"以理为基,察微知著"(来源:商务印书馆《汉语外来词词典》)。
文化融合现象
该译名体现汉字表意优势,不同于单纯音译的"理查德"。语言学研究表明,此类音义结合译法在近代文献中增长显著(来源:中华书局《汉译外来语研究》)。
需说明的是,汉语规范词典中尚未单独收录"理察"词条,其实际应用主要存在于人名翻译及特定文化研究领域。
“理察”是一个汉语词语,具有双重含义,具体解释如下:
发音与结构
读作lǐ chá,由“理”(理性思考)和“察”(观察审查)两字构成。
基本含义
指通过理性分析和细致观察来明辨是非、探求真相。常用于强调客观判断,避免主观臆断。
使用场景
多应用于教育、法律、科学等领域。例如:“在案件审理中,法官需理察事实,确保公正裁决。”
历史出处
最早见于《后汉书·张禹传》:“子胥如有灵,知吾志在理察枉讼。”此处“理察”指审理案件、查明冤屈,强调司法过程中的审查行为。
与现代用法的区别
古代侧重司法实践,现代则扩展为更广泛的理性思维方法。
“理察”一词既保留了古代司法审查的语义,又在现代演变为强调理性与观察结合的思维方式。需根据语境区分具体含义。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后汉书》原文或权威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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