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将犯人流放邊境服勞役。古代的一種刑罰。《漢書·陳湯傳》:“ 湯 前有讨 郅支單于 功,其免 湯 為庶人,徙邊。”《後漢書·安帝紀》:“乙亥,詔自 建初 以來,諸祅言它過坐徙邊者,各歸本郡,其沒入官為奴婢者,免為庶人。”
徙邊是中國古代刑罰制度中的一種流放形式,指将罪犯強制遷移至邊遠地區戍守或服勞役。該制度最早可追溯至秦漢時期,《漢書·武帝紀》記載“徙郡國豪傑及訾三百萬以上于茂陵”,體現了通過遷徙控制地方勢力的政治意圖。
從刑罰性質分析,徙邊具有三重功能:其一為實邊戍防,解決邊境駐軍不足問題;其二屬身份降等,通過地理隔離實現“屏之遠方,終身不齒”的社會懲戒效果;其三包含勞動改造,罪犯常需參與修築長城、屯田等苦役。《後漢書·明帝紀》載永平八年诏書“其大逆無道者,徙邊戍”,說明該刑多適用于重罪犯。
該制度演變呈現三個特征:漢代主要針對貴族與豪強,魏晉時期擴展至普通刑事犯,至唐代則細化為“流二千裡”“流三千裡”等分級體系。宋元以後逐漸被充軍制度取代,但邊疆開發的政治需求始終貫穿其中。
“徙邊”是古代漢語詞彙,具有以下核心含義及背景:
指将犯人流放至邊境地區服勞役,屬于古代刑罰的一種。該詞由“遷徙”和“邊境”組合而成,字面意為遷移到邊疆地帶。
刑罰性質
自秦漢至元明清,曆代法典均将“徙邊”納入“流刑”體系,適用于罪行較重但不必處死的犯人。例如《漢書》記載名将陳湯因罪被“免為庶人,徙邊”。
實施方式
犯人不僅被強制遷移,還需承擔戍邊、墾荒等勞役,常伴隨家屬連坐,如東漢永康年間有“妻子皆徙邊”的記載。
少數情況下,“徙邊”也指百姓為避難或謀生自發遷往邊疆,但此用法在文獻中出現頻率較低。
如需查閱具體案例或完整曆史脈絡,可參考《漢書》《後漢書》等原始史料,或通過查字典等工具書獲取詞義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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