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罷免斥退。 宋 葉夢得 《石林燕語》卷十:“公嘗疾士大夫交通權近,至是,亦有僞作公乞罷斥宦官章傳播者。”《明史·王瑞傳》:“伏覩 英廟 復辟, 景泰 倖用者卒皆罷斥。” 鄭觀應 《盛世危言·吏治下》:“督撫不稱其職,朝廷立予罷斥。”
(2).廢除;排斥。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二編第二章第九節:“非儒學的諸子百家一概被罷斥,儒家從此取得了獨尊的地位。”
罷斥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語境的雙音節動詞,其核心含義指免除官職并加以貶斥,多用于古代官吏的任免場景。以下從詞典釋義、詞源分析與使用規範角度詳細闡釋:
免除職務,貶退不用
指上級解除官員職位并将其驅逐出權力體系的行為,含嚴厲否定意味。
例:《明史·海瑞傳》載:“帝怒,命錦衣衛杖之百,锢诏獄,晝夜搒訊……遂罷斥。”
引申為摒棄、排斥
在廣義語境中可表示對人或事物的徹底否定與拒絕。
例:梁啟超《變法通議》:“守舊之習,牢不可破,故凡倡新政者,辄被罷斥。”
原義為“放遣有罪者”(《說文解字》),後引申為停止、解除職務。《周禮·秋官》已有“罷民”一詞指代被流放者。
本義為“驅逐”“排斥”,《漢書·武帝紀》注:“斥,棄也。”強調主動疏離與否定。
二字疊加強化了“解除職權并驅逐”的懲戒性,常見于古代吏治文獻。
“免去官職,并加以貶斥。”強調行為的兩重性——既解除職務又施加道德否定。
“革職并放逐。”突出結果導向,多指向政治生涯的終結。
“舊指免去官職,驅逐不用。”标注其曆史語境特征,現代漢語中已罕用。
出處 | 原文用例 | 釋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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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職官志》 | “凡官吏貪濁,皆即罷斥。” | 對貪腐官員立即免職驅逐 |
顧炎武《日知錄》 | “賢者登庸,不肖者罷斥。” | 人才選拔中的淘汰機制 |
《清史稿·選舉志》 | “考核不稱職者,例當罷斥。” | 制度化的職官淘汰标準 |
該詞屬曆史性書面語,當代公文與口語中已被“免職”“撤職”“開除”等替代。若用于學術或文學創作,需注意語境適配性,避免現代場景的誤用。
參考資料
“罷斥”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以下信息進行解釋:
罷免斥退
指因不滿或失職而解除某人的職務。例如:
廢除;排斥
表示對事物或觀念的否定與清除。例如: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用例或語境差異,可參考漢典或《中國通史》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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