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小孩子 ”。1.兒童;幼兒。 宋 錢易 《南部新書》戊:“﹝ 陳嶠 數舉不遂,暮年獲一第,﹞至新婚,近八十矣,合巹之夕……自成一章,其末曰:‘ 彭祖 尚聞年八百, 陳郎 猶是小孩兒。’座客皆絶倒。”《前漢書評話》卷下:“ 呂 女閑步至後園,見一小孩兒耍。” 蔣光慈 《夢中的疑境》詩:“從那邊走來一個小孩子,真正的可愛啊!” 謝覺哉 《由一個階級變到另一個階級》:“我也去過 鄜縣 ,那是嚴冬時候, 張村驿 、 黑水寺 等處,還有小孩在溝裡捉魚。”
(2).年幼或年輕的子女。《古今小說·滕大尹鬼斷家私》:“ 梅氏 道:‘説那裡話!奴家也是儒門之女,婦人從一而終,況又有了這小孩兒,怎割舍得抛他?’” 李準 《李雙雙小傳》二:“二則是 雙雙 也有了小孩,脾氣也大起來。”
(3).泛指未成年的人。有時也用作年輕人對長輩的自稱。《紅樓夢》第五二回:“我們隻疑惑 邢姑娘 的丫頭,本來又窮,隻怕小孩子家沒見過,拿起來是有的。” 陳登科 《赤龍與丹鳳》第一部三:“ 三魁 道:‘嬸嬸忙了半天還沒動嘴,我們小孩子,怎麼能先吃?’”
“小孩”是現代漢語中表示未成年人的常用詞彙。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小孩”指“未成年的兒童”,其核心語義聚焦于年齡階段與生理特征。從詞源學角度分析,《說文解字》中“孩”本作“咳”,表“小兒笑也”,後引申為代指嬰幼兒群體,該詞義演變過程可見于《漢語大字典》的詞條考據。
在語用層面,該詞存在南北地域差異:台灣地區《重編國語辭典》特别标注“小孩”為口語用詞,與書面語“兒童”形成語體區隔。認知語言學研究表明,“小孩”在概念範疇中具有原型特征,通常指向3-12歲具備基本生活能力但尚未進入青春期的群體,該定義參考了《發展心理學》的年齡分期理論。
從法律視角,《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八周歲以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為“小孩”的法定年齡界限提供了司法依據。需要特别說明的是,該詞在當代語境中已逐漸弱化傳統“童稚無知”的附屬義,更多保持年齡中立的客觀表述特征。
“小孩”是一個漢語常用詞,通常指代年齡較小的未成年人,具體含義和用法如下:
基本定義
指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的個體,一般對應0-12歲左右的兒童。不同文化或法律中年齡界定可能不同,例如中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将“兒童”定義為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語境差異
延伸含義
相關詞彙對比
若需進一步探讨特定文化或法律中的定義差異,可提供更多背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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