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小孩子 ”。1.儿童;幼儿。 宋 钱易 《南部新书》戊:“﹝ 陈嶠 数举不遂,暮年获一第,﹞至新婚,近八十矣,合巹之夕……自成一章,其末曰:‘ 彭祖 尚闻年八百, 陈郎 犹是小孩儿。’座客皆絶倒。”《前汉书评话》卷下:“ 吕 女闲步至后园,见一小孩儿耍。” 蒋光慈 《梦中的疑境》诗:“从那边走来一个小孩子,真正的可爱啊!” 谢觉哉 《由一个阶级变到另一个阶级》:“我也去过 鄜县 ,那是严冬时候, 张村驿 、 黑水寺 等处,还有小孩在沟里捉鱼。”
(2).年幼或年轻的子女。《古今小说·滕大尹鬼断家私》:“ 梅氏 道:‘説那里话!奴家也是儒门之女,妇人从一而终,况又有了这小孩儿,怎割舍得抛他?’” 李準 《李双双小传》二:“二则是 双双 也有了小孩,脾气也大起来。”
(3).泛指未成年的人。有时也用作年轻人对长辈的自称。《红楼梦》第五二回:“我们只疑惑 邢姑娘 的丫头,本来又穷,只怕小孩子家没见过,拿起来是有的。” 陈登科 《赤龙与丹凤》第一部三:“ 三魁 道:‘婶婶忙了半天还没动嘴,我们小孩子,怎么能先吃?’”
“小孩”是现代汉语中表示未成年人的常用词汇。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释义,“小孩”指“未成年的儿童”,其核心语义聚焦于年龄阶段与生理特征。从词源学角度分析,《说文解字》中“孩”本作“咳”,表“小儿笑也”,后引申为代指婴幼儿群体,该词义演变过程可见于《汉语大字典》的词条考据。
在语用层面,该词存在南北地域差异:台湾地区《重编国语辞典》特别标注“小孩”为口语用词,与书面语“儿童”形成语体区隔。认知语言学研究表明,“小孩”在概念范畴中具有原型特征,通常指向3-12岁具备基本生活能力但尚未进入青春期的群体,该定义参考了《发展心理学》的年龄分期理论。
从法律视角,《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八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为“小孩”的法定年龄界限提供了司法依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词在当代语境中已逐渐弱化传统“童稚无知”的附属义,更多保持年龄中立的客观表述特征。
“小孩”是一个汉语常用词,通常指代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具体含义和用法如下:
基本定义
指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的个体,一般对应0-12岁左右的儿童。不同文化或法律中年龄界定可能不同,例如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儿童”定义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语境差异
延伸含义
相关词汇对比
若需进一步探讨特定文化或法律中的定义差异,可提供更多背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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