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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尉的意思、縣尉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縣尉的解釋

[An official just below the head of the county] 官名。位在縣令或縣長之下。主管治安

縣尉得張黃蓋。——清· 邵長蘅《青門剩稿》

詳細解釋

官名。 秦 漢 縣令、縣長下置尉,掌一縣治安。曆代因之。 元 于縣尉外,兼置典史。 明 廢尉,留典史,掌尉事,後因稱典史為“縣尉”。《商君書·境内》:“故爵為大夫,爵吏而為縣尉,則賜虜六,加五千六百。” 宋 洪邁 《夷堅三志巳·王東卿鬼》:“一小胥雲:‘頃歲有 福州 王上舍 ,曾來謁 顔知縣 、 徐縣尉 。’”《元典章新集·吏部·職官》:“據吏部呈議得縣尉巡檢,近年以來為 漢 人,不能閑習弓馬。”《古今小說·臨安裡錢婆留發迹》:“文書行到 臨安縣 來,知縣差縣尉協同緝捕使臣,限時限日的擒拿,不在話下。”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縣尉是中國古代縣級行政機構中的重要官職,起源于秦漢時期。《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掌管一縣治安捕盜事務的佐官”,屬縣令(縣長)屬官之一。根據《中國曆史官制大辭典》記載,其職能自秦漢至明清經曆了重要演變:漢代縣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分掌軍事、刑獄;唐代實行一縣多尉制,京縣設六尉;宋代起地位下降,元代改稱“縣尹”,至明清時期職能被典史取代。

從職責範疇考察,《辭源》指出縣尉需“主盜賊,案察奸宄”,具體包含戶籍管理、治安巡查、緝捕罪犯等事務。出土《睡虎地秦簡》中的《封診式》記載了秦代縣尉參與案件勘驗的實例,印證其司法職能。文學作品中,杜甫《石壕吏》“有吏夜捉人”的描寫,正反映了唐代縣尉系統在征兵事務中的角色。

曆代典章對縣尉的品級有明确規定,《唐六典》載京縣尉為從八品下,《宋史·職官志》記縣尉為從九品。值得關注的是,北宋王安石變法時期(1070年)曾推行“保甲法”,強化了縣尉對地方武裝的統轄權,這一制度變革在《續資治通鑒長編》中有詳細記載。

網絡擴展解釋

縣尉是中國古代縣級行政機構中的一種官職,其含義和職能在不同朝代有所演變,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縣尉始設于秦、漢時期,與縣丞同為縣令的佐官,主要負責治安捕盜工作。唐代文獻記載其具體職責為“親理庶務,分判衆曹,割斷追催,收率課調”,涉及行政、司法、財政等多領域事務。其地位相當于現代縣級公安局局長。

二、曆史沿革

  1. 秦漢時期
    作為縣令(長)的副手,掌治安捕盜,大縣設2人,小縣1人。西漢長安與東漢洛陽各設四尉。
  2. 魏晉至宋元
    延續設置,如西晉洛陽與南朝建康設六部尉。唐代京縣設六縣尉,分管司功、司倉、司戶等六曹事務。
  3. 明清時期
    明朝廢除縣尉,改由典史執掌治安職能,清代沿襲此制。

三、品級與地位

四、特殊含義

在成語中,“縣尉”被引申為“拘泥小事而忽視大局者”,屬于文學性比喻用法。但需注意這是非官方含義,與曆史官職性質無關。

五、現代對照

雖官職已廢除,但其職能可類比縣級公安局局長及部分行政事務管理者。

以上信息綜合自多時期史料及權威詞典解釋,完整内容可參考《唐六典》《漢典》等古籍及曆史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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